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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关于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关于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醉酒”的认定


1.入刑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2.需注意: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未达到80mg/100ml时,属于“饮酒驾驶”,若未构成其他刑事罪名(比如交通肇事),不受刑法规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91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关于“道路”的界定


1.形式理解:道交法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实质理解:对于“道路”的界定,须把握道路的公共性特征,即是否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


三、关于“机动车”的范围


超标车(比如设计最高时速、空车重量、外形尺寸都超出了非机动车,甚至接近机动车的马路杀手——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最高法认为不宜将超标车认定为机动车,也就是说,醉酒驾驶电瓶车不宜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 从重处罚 的理解与适用


(一)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


最高法《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1.从重处罚之前提:尚未构成其他犯罪.


2.负次要责任但逃逸的,也应从重处罚.仅仅负次要责任的,不需从重处罚.


3.《意见》并未规定事故致人损伤的程度和人数,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应当结合具体的事故危害程度来灵活地确定从重处罚的幅度.


4.如果事故仅仅造成本人受伤或财产损失,不应因此对其从重处罚.


(二)危险性较高的醉酒驾驶行为


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


需注意,在闹市区、繁华路段醉酒驾驶不属于危险性较高的行为.但最高法认为,在人流量、车流量明显大的路段醉酒驾驶,可作为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处理.即,若深夜在闹市区、繁华路段醉酒驾驶,未必会从重处罚,但一般情况下,很难规避这一隐性的规定.


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空载营运机动车的,不能据此从重处罚.另外,关于“营运”的判断,在特定情况下也会留有一定的辩护空间.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1)该规定属于未完全列举.最高法认为,对于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如违反交通信号灯、逆向行驶等涉及道路通行安全规定的驾驶行为,也可酌情从重处罚.


(2)“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是指超过额定乘员20%、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超过规定时速50%.


(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是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准驾车型不符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牌证而使用的.(可见“明知”也是一个辩点)


(三)醉酒驾驶人主观恶性较大


1.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拒绝、阻碍检查的形式十分多样,但前提在于“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如果拒绝、阻碍检查的手段构成其他犯罪,最高法认为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或者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曾受过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没有年限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醉酒驾驶人上一次受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是三年前还是十年前,都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但最高法认为,对于前次因酒后驾车受处罚的时间久远的(如10年前),与时间短暂的(如1年前),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所不同,量刑上可适当体现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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