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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动态|醉驾漫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不是故意的辩护思索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2020年10月25日,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特邀从事刑事审判工作 27 年,办理了近 2000 件刑事案件的退休法官秦山林担任主讲嘉宾,整合法官审理案件经验与律师执业经验,作了一场以《醉驾漫谈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不是故意的辩护思索》专题讲座,共40余位各所律师同仁参加.


培训动态|醉驾漫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不是故意的辩护思索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胡群挥作为主持人开场致辞,对前来参加培训的各位同仁表示热烈欢迎,并为大家介绍了此次讲座的主讲嘉宾以及培训主题.


培训动态|醉驾漫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不是故意的辩护思索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酒驾、醉驾,一般驾驶人员都抱着侥幸心理.一旦涉嫌犯罪又痛心不已,感到判决过重.简单的从主题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不是故意的辩护思索,似乎与法律规定不符,但实务中也存在“误判”,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岳某某“醉驾”二审无罪案,从这个角度出发,秦法官与大家探讨是不是所有“醉驾”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要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应该如何为他们争取从轻处罚的辩护?


培训动态|醉驾漫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不是故意的辩护思索

讲座中,秦法官首先对“醉驾”从医学、行为表现、法律等诸多层面进行分析,接着他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与大家探讨“醉驾是否是故意犯罪的问题,再从“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特点界定危险驾驶罪的属性,最后得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不是故意的辩护思路.


对危险驾驶本身,秦法官表示醉驾入刑有利于规范社会行为,对维护社会公共交通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对于没有造成事故的醉驾行为人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且现行处罚有过度之嫌并招致新的社会问题.因此,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情况下,存在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形,根据刑法第13的但书不认为是犯罪,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些观点,让参加培训的律师耳目一新,大家感到秦法官的演讲对于把握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技巧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秦法官既具有深厚的刑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事审判经验,又熟悉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长处与短处.在60岁退休后,他毅然决然过了司法考试,领取了律师执业证,当起了律师.几年的律师执业实践,与27年的刑事审判经验结合,他总结出了一整套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实战技能.在培训尾声,他还以5个灵魂拷问的方式,向大家分享了怎么做一个法官眼中的优秀刑辩律师.


吾日三省吾身


你专业吗?


你尊重法官吗?


你喜欢在庭上搞突然袭击吗?


你忽视庭上表现吗?


你好为人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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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培训最后,大家都抓住交流的机会,有的律师提出自己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有的律师交流庭审细节的处理方法.虽然讲课只有短短2个多小时,但是人生阅历却是岁月的积累,正因为厚积薄发,才得来真正的专研以及扎实的学问.本次培训的专题是特定的,引得感兴趣的同仁前来,大家一致认为秦法官的讲解对危险驾驶罪的辩护以及刑事辩护思维方式有重要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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