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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走私冻品案的货主是否有无罪辩护空间?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2020年5月7日晚至8日凌晨,黄埔海关缉私局与东莞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代号为“10.28”的打击走私冻品专项行动.在公安机关等部门配合下,海关缉私部门成功破获一起走私冻品特大案件,查获涉走私冻品万余吨,案值10亿元.




2020年5月26日凌晨,海关总署缉私局和广东分署的指导协调下,海关缉私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在广州、珠海、深圳、江门、清远等地抓捕了走私冻品人员66人,查扣了巴沙鱼片、猪肚、牛肉、鸡爪等冻品约1670吨,价值约8350万元.




在广东地区漫长的海岸线上,走私冻品的行为每天晚上都在发生.对于此类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已经总结出了一套比较完善处理模式,大多数境内货主最后都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不过,在最近接到咨询的案件中,笔者发现一类特殊的冻品走私案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




此类案件概要如下:


1. 海外冻品供应商(以下简称A供应商)委托国内冻品推广人员(以下简称B推广人员)在国内推销冻品;


2. B推广人员负责联系通关公司(以下简称C报关行)办理清关手续;


3. 国内冻品销售商(即D货主)以包税方式向C报关行支付冻品所有进口费用.


4.D货主在国内销售冻品.




此类案件中,D货主涉案行为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以包税进口方式进口冻品;


二是在国内销售冻品.




包税进口一般是指货主在进口货物、物品时,因不熟悉报关业务等原因,将进口等相应的事宜委托给专业报关行处理.双方约定货主支付进口货物的固定一揽子价格,该价格包括了货物价格、装卸、仓储以及关税等所有税费,由报关行负责进口并将货物运输交付给货主.包税进口方式本身是合法的.




在包税进口实务中,如果C报关行通过伪报、瞒报等走私方式进口冻品,一但被查,往往会连累使得D货主也被牵扯到走私案件中.




从理论上讲,D货主支付了包税一揽子费用,费用中已经包含了应纳关税,至于C报关行实际如何处理与D货主无关.D货主接货并在境内销售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因此,此类案件中,D货主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




此类案件在做无罪辩护时存在两大难点:


1.办案机关往往会以D货主明知一揽子费用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而推定D货主具有走私的故意;


2.货主D根据销售需要,后继可能存在主动要货行为,这会被办案机关认为是走私行为的发起者.




针对第一个难点:此类案件,由于是B推广人员主动找D货主销售冻品,他们在说服D货主进口货物时,经常会承诺进口的冻品已按照重量或者金额征收便宜的关税来混淆视听.D从货主角度讲,他已向C报关行支付的一揽子价格中已包含了应缴纳的关税,在主观上没有偷逃关税的故意.D货主没有走私的犯罪故意,就没有走私的犯罪行为.




针对第二个难点,D货主销售行为是具有持续性,在以包税方式进口冻品的前提下,D货主已依法缴纳税款,是正常进货、合法经营行为,D货主再次要货的行为仍然不具有偷逃关税的主观故意,因此,不能以此认定D货主是走私行为发起者.




对于此类案件,黄金37天是能否争取到无罪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当事人及其家属应与辩护律师一道,在梳理出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由辩护律师出具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向办案机关陈述无罪的事实与理由,尽最大努力为D货主争取不批准逮捕的案件结果.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何天云律师对“包税走私冻品案的货主是否有无罪辩护空间?


”相关问题的分析.以期对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有益的帮助.




包税走私冻品案的货主是否有无罪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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