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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背景下,刑辩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6

(一)律师在监察委调查阶段向被调查人家属提供咨询.

如前所述,在监察委调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期间,律师既不能会见被调查者,也不能以辩护人身份向监察机关了解案情,但并不意味着律师在此阶段完全没有作为的空间.而且,刑辩律师在这个阶段不能实质介入的不足,完全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得以弥补,而且比在这个阶段介入更具有针对性.


实际上在《监察法》实施前,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时期,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侦查期间,一般也是不允许律师会见的,律师接受委托后至案件侦查终结前的主要工作,是给委托的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供法律咨询.同样地,在监察委调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在立案后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律师同样可以接受被调查者亲属的委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而不是完全没有作为的空间.


当然,律师在监察委调查阶段为被调查者亲属提供法律咨询,要严格把握界限,只能提供法律咨询,如涉嫌罪名及其犯罪构成,所需要的证据及达到的证明标准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等问题.律师在调查阶段提供咨询时,要严格防范法律风险,不是想办法满足其所有需求.




监察委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背景下,刑辩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

(二)审查起诉阶段借力“审前过滤”,发挥阻击作用.

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应当将辩护重心前置,重视和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打好“阻击战”,而不是仅仅在审判阶段法院庭审时“临门一脚”.


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应当是与公诉人针对案件“求同存异”,而不是对抗.因为公诉人也要审查侦查(调查)机关移送过来的证据材料,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所以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工作重心应该是“求同”,而“存异”是放在审判阶段再解决的.比如说,刑辩律师在阅卷之后带了10个辩护意见去与公诉人沟通,有7个意见与公诉人达成了一致,另外3个达不成一致的,到审判阶段再解决.而那7个达成一致的意见,就是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价值所在.


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的具体工作方式可以是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还可以提出关于量刑情节、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等的法律意见书,实现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案卷后,发现其中的问题所在,向公诉机关提出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是相当重要的,因为这可以弥补在监察委调查阶段不能有效介入的不足,虽然不能直接介入监察委的调查,但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监察委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是掌握的,阅卷之后可以通过向公诉机关提出退查意见,要求补充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比之在监察委调查阶段就介入案件更具有针对性.


可以将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实现的目标归纳总结为“三不一退”,即不羁(变更强制措施)、不重(少罪、轻刑)、不诉(不提起公诉)、退查(退回补充侦查).试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实现重罪变更为轻罪、数罪变更为一罪、主犯变更为从犯,公诉机关出具的《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法律文书显示出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赔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或者实现了变更强制措施、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等,这些一系列的成就,谁又能否认这是属于刑辩律师的有效辩护的结果呢?


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少之又少,好像无罪率越来越小,实际上很多案件被消化在了审查起诉阶段,最后以不起诉处理,无罪率实际上是增加了.无罪辩护,刑辩律师大有可为,向公诉机关提出拿得稳、靠得住的意见,完全可以做到.




监察委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背景下,刑辩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

(三)、审判阶段借力“庭审实质化”达到辩护目标.

经过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审前过滤”,就要进入庭审这个主战场,来解决与公诉机关“求同”之后的“存异”.


1、参加庭前会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在审判阶段最有效的辩护方法是对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进行精细审查.为实现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在会见中要了解调查的过程,了解调查人员有无以非法方式进行讯问,同时要重点审查讯问笔录与会见所了解的情况之间的差异,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中的供述与笔录是否一致.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要对讯问、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那么律师就可以申请调取查看这些同步录音录像,发现问题并以此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依据.


2、用有效的庭审质证来瓦解控方证据链条.


对控方而言,证据问题是公诉工作的生命线,反过来说,庭审质证则是辩护工作的核心,之后的辩论是围绕质证而展开.质证不是把公诉人打垮而是要说服法官,质证在形式上是针对控方,但实质是给法官看,帮助法官思考.这就要求刑辩律师在质证过程中要树立裁判思维,站在法官的角度想问题.律师质证并不是一定要全部推翻控方的证据,很多时候适当的退步是为了更好的出击.重要的是要清楚控方举证的目的,并对控方证据材料进行区分,从中发掘出对辩方有利的事实,以此向法官提出能让其耳目一新的意见和观点,最能够抓住法官的心.


3、用巧妙的交叉询问来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


交叉询问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庭的诉讼过程中对人证进行调查时所适用的规范,我国的庭审程序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交叉询问制度,但交叉询问制度的实质已经得以体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中的“双方质证”和“发问”的过程,已经充分体现了交叉询问的内涵.辩护律师要熟悉法庭询问的基本规则,特别是在侦查(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时要掌握相应的策略.侦查人员出庭不可能自己否定自己,辩护律师在询问中可以以证据收集的时间、地点为切入点,质疑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也可以以被告人做有罪供述的原因为切入点,质疑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亦或以不同侦查人员回答的矛盾为切入点,质疑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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