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罪

为您厘清诉讼思路,制定有效解决方案

武汉刑事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罪

刑动派经典案例|首例虚假申报操纵证券案减轻处罚辩护记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6

承办律师:康烨 张温娴


办案结果: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某法院一审判决: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


案件回顾:


首例虚假申报操纵证券案


2018年8月,上海经侦侦查唐某等人通过虚假报撤单的手法操纵证券市场案件.随后,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审查起诉.《起诉书》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


其中: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某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5月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采用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卖出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等手法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律师以电子数据为基础,进行定性及减轻量刑辩护


本案是虚假申报撤单案件的刑事起诉第一案.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证券类犯罪案件中的电子数据相当于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录音录像资料.如能对电子数据按照时间轴的方式进行整理,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对当时行为的重现.因此,电子数据的使用,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类犯罪的辩护还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辩护人在拿到案卷之后,对十余万条电子数据进行了逐一整理,结合《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的指控内容,对涉案账户在涉案期间内的交易情况进行了全面复盘,由此对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有了更为精准的把握.在诉讼策略的制定上,辩护人以电子数据以及庭审前的审计质证为基础,重点放在行为是否构成操纵的定性辩护以及犯罪情节是否构成特别严重上.在此基础上,对三只涉案证券的不同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辩护策略.


一、关于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辩护


鉴于本案是虚假申报撤单行为首次入刑,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的认定方式、要素对于类似行为的处理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


具体措施而言,辩护人通过证监会历史上对虚假申报操纵行政处罚的整理,形成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认定逻辑,在此基础上,对在案的电子数据进行梳理,还原行为人在指控期间内的操作过程,并结合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形成刑法上认定操作过程是否构成犯罪的路径.


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除了需要借鉴行政处罚的认定逻辑以外,域外法律的犯罪认定要素与逻辑同样具有参考意义,通过对域外相关案例的整理,同样能够为当事人寻找更为有利的辩护点.


二、关于犯罪情节的辩护策略


因果关系在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违法所得计算中的运用也是本案辩护的一个重点.证券操纵类案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侦查机关往往会借助专门的会计鉴定机构对违法所得进行鉴定,但在该类违法所得的认定过程中,仍应当回到刑事犯罪的因果关系基础理论,以此来寻找可能的辩点,才不失为一个稳妥的选择.


具体措施上,辩护人可以通过严格审查电子数据及其呈现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的计算过程、计算方式以及计算结果的冲突,从更基础、更专业的层面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力的辩护点.


三、关键事实的重点击破


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


《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对“虚假申报撤单操纵证券市场”的客观方面规定:“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辩护人认为,这里重点要看是否存在“反向交易或者是否有与反向交易相类似的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误导”.在此解读基础上,辩护人通过对在案电子数据的梳理,从客观证据的基础上论证了操纵行为的成立与否.


1.不存在“反向交易”.


根据**发展在2012年8月24日的交易记录,唐某博在9:20:16-9:20:38的集合竞价阶段以3.75元买入32000股,买入行为早于申报撤卖行为,起不到反向交易的作用.


相隔周末休市两日后的8月27日开盘价为3.63元,当日10:23:32、10:23:51两个时间,唐某博才有16万股以3.70元价格的买入交易,10:23:32、10:23:51已距开盘时间相隔近1个小时,经过休市、集合竞价以及开盘后的市场价格博弈,此时的价格完全是市场价格,买入交易与8月24日的申报撤卖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相反交易或不正当谋取利益行为.


2.不存在“误导”.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虚假申报要以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为要件.**发展两个账户一次性撤单,熟悉股票交易的人知道,只有价量在多次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才会令投资者产生价格走势的判断,否则一次交易行为产生不了误导性.尤其中国证监会在对银基发展进行行政处罚时,也没有将8月14日至9月5日前的交易认定为操纵违法.


在整个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辩护人始终将电子数据作为质证的重点,细致审查、完整还原,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减轻处罚的判决结果.


成功经验:


证券犯罪辩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没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储备,既无法在咨询阶段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也无法在办理阶段有效说服公、检、法,更无法在庭审中赢得辩护.


一、电子数据的使用,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类犯罪的辩护还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证券类犯罪案件中的电子数据相当于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录音录像资料,如能对电子数据按照时间轴的方式进行整理,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对当时行为的重现.在此情况下,对于该类犯罪中法庭最为看重的审计报告的质证,能起到迎刃而解的作用.结合笔录,则能够让律师在辩护中对于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论证拥有更为充分的论据.


二、办理该类证券犯罪案件,首先是不要迷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的计算依据,其次是要对公安机关所做的数据和图表进行认真的审核.


就审计报告的质证而言,理论的论证在其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更多的突破点可以考虑放在在案电子数据中.由于该类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往往直接来源于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数据本身的合法性与客观性保障相对较高,如果能够利用电子数据本身与审计报告的冲突之处,可以对审计报告起到很好的质证效果.


在本案中也是如此,在案的数据与审计报告之间出现直接冲突,让律师有更多的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过程中对关键证据进行质证.同时,对全案数据的梳理以及电子展示,也让辩护人得以在庭审中展示全案的案发经过,从而获得了更好的辩护结果.


三、证券类犯罪相比于普通的刑事案件,电子数据这一类型证据的使用尤为重要,尤其在证券买卖本身就是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操作的情况下.


电子数据的运用,不仅仅能帮助辩护律师迅速、客观地掌握全案的案情,在各个阶段的辩护过程中,通过数据的可视化展示,还能更好起到说服司法机关的作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三十三条关于“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应当重点围绕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或者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内容进行.出示证据时,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内容.”庭审过程中,电子数据经过整理后,通过多媒体展示的方式,能够让主审法官迅速抓住本案的事实要点和争议要点,提升庭审效率,同时加强律师的说服效率.


如何使用、用好电子数据,做好辩护工作,讲好庭审故事,是每一个证券犯罪辩护律师需要在每一次的案件辩护过程中精雕细琢的专业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已于2020年废止)


【新】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三十三条


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应当重点围绕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或者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内容进行.


出示证据时,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内容.


承办律师简介


刑动派经典案例|首例虚假申报操纵证券案减轻处罚辩护记

盈科上海刑事部主任、盈科上海监事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动派”团队负责人.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实务导师、华东师范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上海大学法学院校外职业导师、上海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工商联信息技术商会法律分会会长.


康烨律师有长达十年的律师执业经历,经验丰富,对刑事案件的流程了然于胸.康烨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善于寻找案件突破口,办案过程中不放弃每一个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的机会,所办案件多有为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或不起诉、无罪的案例.


主要执业领域:金融证券犯罪辩护、合同诈骗犯罪辩护.


刑动派经典案例|首例虚假申报操纵证券案减轻处罚辩护记

盈科上海刑事部“刑动派”团队成员.工作期间协助办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信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以及涉外犯罪领域积累了一定的执业经验.能够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有志于从事信息、知识产权犯罪以及涉外刑事犯罪领域的刑辩工作.


主要执业领域:计算机犯罪辩护、知识产权犯罪辩护、涉外刑事犯罪辩护.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刑动派经典案例|首例虚假申报操纵证券案减轻处罚辩护记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部门业务领域遍及全国,主要针对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职务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调查与诉讼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部门在康烨主任、辛本华副主任、洪凌副主任、张捷副主任的带领下,秉承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理念,不断发展壮大.部门现有成员40余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1人,博士2人,硕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识层次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刑辩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精英律师团队.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