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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深度解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一)

来源:网络 作者:武汉律师网 时间:2022-05-15

【以案说法】深度解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一)——为网络犯罪提供账号帮助支付结算可能构成“帮信罪”


「以案说法」深度解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一)

【基本案情】


(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例来源:网络司法典型案例.刑事卷.2018)
2016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租用控制端服务器后安装控制软件,通过暴力破解账号密码后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侵入并远程控制他人的计算机共计60余台,以每天100元/G的价格向外出售流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2016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明知吴某正在从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仍数次远程登录主控端服务器,帮助吴某进行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护,并提供财付通账户为吴某的获利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刑事判决:


吴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以案说法」深度解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案说法」深度解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一)

【裁判理由及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张在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吴某、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具备适用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账号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刑法条文和立法目的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于所有网络犯罪行为的帮助行为,但并不适用于网络犯罪行为的全部帮助行为,而仅限制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和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部分特定帮助行为.


「以案说法」深度解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一)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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