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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研究系列(三十八)实务案例看跨境赌博主从犯划分规则

来源:网络 作者:武汉律师网 时间:2022-05-15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系列(三十八)


从实务案例看跨境赌博案件主从犯划分规则


车冲: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谢佳颖: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因在开设赌场活动中担任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不同而将面临不同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27条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在赌场中所担任的角色和所起作用不同,其所面临的刑罚也截然不同.




一、伙同他人在境外建立网络赌博网站的人员一般认定为主犯


该类人是开设赌场犯罪中的当然组织者,属于主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类案】(2021)皖04刑终**号




二、担任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人员一般被认定为主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在“代理型”开设赌场中,大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总代理往往被认定为犯罪团伙的核心成员和主要获利者,按主犯处理.


但并不能以此认为底层代理就不会被认定为主犯.


根据闭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案,法院认为,周某某虽为闭某某的下级代理,但其在多个赌博网站有代理账号,并积极招募会员进入赌博网站赌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因此,区分主从犯的标准还是取决于行为人在涉案过程起的作用大小,而非简单看其在开设赌场中充当的角色.


【类案】(2018)赣0322刑初**号 (2020)赣02刑终**号




三、自己组建团队帮赌博网站推广的合作型推广人员一般被认定为主犯


该类人员通常自己组建团队,负责招聘员工进行推广,在该推广团队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实践中往往采取分包方式或者参与网站利润分成,与赌博网站的领导者、组织者是合作关系,有相当的独立性.因此往往被认定为主犯.


【类案】(2019)闽02刑终**号 (2020)川04刑终**号




四、受雇于赌场老板的打工型推广人员一般认定为从犯


该类人员主要是受主犯指使并在主犯的安排下对活动进行组织和日常管理,其处于从属、被动的地位,属于从犯.


根据李某某、黄某某、洪某某等开设赌场案,被告人洪某某为该犯罪团伙“推广部”主管,负责该团伙内赌博网站的推广工作,通过对接国内“百度”、“搜狗”等网站广告商交取广告费对网站进行推广,其被认定为从犯.


因此即使是在推广工作中担任“主管”角色的行为人,因其是受雇于赌场老板,所起的仅是辅助作用,依然是被认定为从犯.


【类案】(2020)06刑再**号 (2021)皖04刑终**号




五、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一般认定为从犯


该类人员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技术服务或者与赌博组织者存在共谋,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其主要负责赌博网站与客户或各类赌博游戏之间的对接和故障维护,该类技术支持一般仅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类案】(2020)川04刑终**号 (2020)赣02刑终**号




六、明知他人系在境外开设赌场的网络赌博团伙,仍帮其收取赌资、支付结算的人员一般认定为从犯


《刑事审判参考》[第804号]萧俊伟开设赌场案裁判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 分工为辅进行划分的.


明知他人系在境外开设赌场的网络赌博团伙,仍帮其收取赌资、支付结算的行为不属于《意见》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即未实施开设赌场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该行为只是开设赌场的一个中间环节(资金流转环节),为赌博网站的开设起到了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类案】《刑事审判参考》[第804号]萧俊伟开设赌场案 (2021)皖04刑终**号




七、占股比例较少、非犯意提起者、未实际参与管理、分红较少的股东一般被认定为从犯


该类人员虽为跨境赌博网站或集团的股东,但其占股比例较少,且其并非犯意提起者,也从未实际参与管理,仅是投资.


该类股东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管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类案】(2020)黑0903刑初**号 (2014)楼刑一初字第**号




八、一般的工勤人员一般与案件无直接关联,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第351号]陈宝林等赌博案裁判观点认为:对于那些在赌博犯罪团伙中,对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起着直接的、必不可少的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对开设赌场犯罪无足轻重的人员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意见》的规定,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类人不参与网站的应用程序、建立和管理,领取基本工资,与案件无直接关联.


【类案】《刑事审判参考》[第351号]陈宝林等赌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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