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虚开发票罪律师:泰州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6
泰州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泰海检刑二刑不诉〔2019〕6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发票价税合计1200000元,其中税款34951.4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泰州市A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泰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Z27号)
2.3.简要案情:泰州市A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甲,通过开大头小尾阴阳票的方式,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12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066364.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单位泰州市A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泰州市A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曹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泰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Z26号)
3.3.简要案情:泰州市A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某某让他人为其代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人民币653966.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孙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泰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Z25号)
4.3.简要案情:孙某某为少缴税款,让他人为其代开12份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037291.4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A公司虚开发票案
5.2.案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泰高新检诉刑不诉〔2018〕56号)
5.3.简要案情:A公司为少缴国家税款,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普通发票2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245070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单位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6.1.案例六:薛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泰高新检诉刑不诉〔2018〕57号)
6.3.简要案情:薛某某通过其经营的泰州市高港区A电脑经营部通过开大头小尾阴阳票的方式,为孙某某虚开普通发票5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146065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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