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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虚开案例以“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未查清”为由不起诉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6

案例一: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Z106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不清,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情简介:2019年以来,庄某某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费县A木业加工厂,济宁B有限公司等公司,支付2%不等的税点,向临沂市兰山区C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0余万元,以上发票均认证抵扣.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不清,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1〕Z21号不起诉决定书,未查清王某某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与真实交易数额是否相符,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和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情简介:1.绥棱A木业有限公司从2010年开始从绥棱B木材加工厂购买桦木板材,为了做平两家公司之间的往来账,绥棱A木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杨某某指使绥棱B木材加工厂负责人王某某(已判决)从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王某某通过做木材中介的连襟孙某某(已判决)帮助,于2011年11月至12月间自绥芬河市C经贸有限公司、绥芬河市D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绥芬河市E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了2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11年12月初,王某某通过绥棱F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吕某某(已判决)给绥棱A木业有限公司虚开了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绥棱A木业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的31张总金额为2864466.2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税款353327.99 元.经核实,绥棱A木业有限公司与绥芬河市C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绥芬河市D经贸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绥芬河市E经贸有限公司、绥棱F木业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不起诉理由: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构成要件发生变化,本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王某某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与真实交易数额是否相符,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和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Z8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否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不清,是否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清,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不清,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清

案情简介:山东A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份至7月份,在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资金空转,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份.其中向江苏B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5张,价税合计121566373.4元,税额17663490.2元.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路某乙是否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不清,是否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清,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不清,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清.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乙不起诉.


案例四: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不起诉决定书,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真实往来的数额不清、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情简介:2013年9月至12月,在没有任何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东莞市A服饰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邓某某交取一定数额的开票费,联系高某某从莒南B纺织有限公司为东莞市A服饰有限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棉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709238元、税额829547.63元,均已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邓某某被抓获后,其家人主动上交邓某某非法所得50万元.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邓某某和高某某真实往来的数额不清、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每个个案具体情况不同,以上案例仅供学习.张春桥律师,执业领域:税务犯罪辩护、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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