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犯罪

为您厘清诉讼思路,制定有效解决方案

武汉刑事律师事务所 > 税务犯罪

上海虚开发票罪律师:上海崇明虚开发票罪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6

上海崇明虚开发票罪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上海虚开发票罪律师:上海崇明虚开发票罪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1.1.案例一:金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崇检刑不诉〔2021〕61号)


1.3.简要案情:金某某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5769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上海A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崇检刑不诉〔2021〕91号)


2.3.简要案情:A公司在经营中,通过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万元,发票已经入账抵充成本.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海A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全额退缴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A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上海A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3.2.案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崇检刑不诉〔2021〕34号)


3.3.简要案情:上海A科技有限公司经他人介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500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海A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全额退缴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A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崇检刑不诉〔2021〕37号)


4.3.简要案情: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让其他公司为上海A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0100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全额退缴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上海A技术有限公司、吕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崇检三部刑不诉〔2020〕32号)


5.3.简要案情:上海A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为了冲抵公司成本,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金额计人民币50万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海A技术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到案后补缴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A技术有限公司、吕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蒋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崇检三部刑不诉〔2020〕67号)


6.3.简要案情:蒋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共计9份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14231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全额退缴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律师 上海虚开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