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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编者按








今年以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区充分利用日常检查、网格巡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强化对违法企业的警示教育,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现将第二批5起涉危险废物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1】


福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倾倒铝灰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福清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福清局)接群众反映,龙田镇西坑村废弃矿坑内倾倒疑似工业垃圾.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勘察,发现废弃矿坑内水深约15米,水体成淡蓝色,水质偏碱性,部分水域正在冒气泡,现场有刺激性气味,坑塘南侧有少量灰色粉末状固体废物遗留,综合现场情况初判疑似危险废物.




因涉嫌危废倾倒,福清局立即会同属地镇政府做好应急处置,消除雨季污水溢流等环境风险隐患,并积极通过媒体发声,回应舆情关切,消除周边村民的担忧与恐慌;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接报后,立即派员就现场勘察、危废鉴定、案件侦办方向进行指导、会商,根据公安机关协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的先期调查结果,当日即确定三明市建宁县福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有重大嫌疑.随后,两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联合福清市公安局赴建宁联合调查,查明该公司委托他人于2021年5月转移约100吨二次铝灰铝渣(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倾倒至福清市,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6月1日,福清局将该案件移送福清市公安局,并抄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清市公安局已立案,目前已有4名犯罪嫌疑人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福清局已委托第三方编制生态治理和修复方案.




【案件启示】


1.推进跨区域执法协作.两地生态环境部门树立全省“一盘棋”意识,开展跨区域协同执法.三明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通报的案件信息,当天即对涉案企业予以查封,保护现场,为危废溯源排查、危废属性的确定创造了良好的基础,加快查处进度.




2.发挥部门专长凝聚合力.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公安机关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手段第一时间确定了涉案车辆及运输人员,为溯源排查确定了方向.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溯源排查,经现场勘察、采样监测等方式,确定了涉案固废的危废属性,提高了办案效率.




3.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福清局主动联合属地政府加强巡查警戒,做好应急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同时,主动与当地主流媒体沟通对接,通过“第一帮帮团”“福州日报”等媒体加强社会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强化了政府公信力.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公、检、环等部门联动执法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福州、三明两地执法人员开展跨地区联合调查




【典型案例2】


漳州市芗城区陈某龙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初,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芗城局)接到属地网格员反映,有人在芗城区路头社非法倾倒工业废弃物,芗城局到现场核查后,初步判定为一起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因案情复杂,芗城局向上逐级汇报,省环境监察总队接到报告后,立即联合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骨干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复勘,重新排查周边生态破坏情况,提取关联企业关键证物信息等,并多次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分析案情,组织跨地市交叉执法,对厦门、福州等地关联企业调查取证,最后证据明确指向涉事企业1家,涉案人员陈某龙等2人,核实涉事企业非法转移危废30余吨.综合考虑本案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将其列为重大案件线索,向省公安厅和检察院通报,并会同属地成立专案组驻点侦办,先后3次召开部门磋商会通报案情达成共识,由属地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指导,由生态环境部门综合现有证据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3月25日,芗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倾倒点不明固废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固废具浸出毒性,属危险废物.为实现证据链的闭环,5月21日专案组再次前往厦门、漳州等地调查取证,查实陈某龙等人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140余吨.




【查处情况】


该案涉案危险废物数量超过3吨,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芗城局将案件移送芗城公安分局同步抄送区人民检察院.3月10日,芗城公安分局正式立案调查.目前,公安部门已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名,取保候审3人,传唤相关人员10余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补充侦办.




【案件启示】


1.强化网格监管先期用兵.本案线索由属地四级网格员日常巡查发现,并按照有关要求第一时间上报现场情况,推动案件有序高效查办,充分发挥网格监管的哨兵、预警作用.




2.发挥部门优势同向发力.生态、公安、检察三部门发挥各自专业、情报、技术等资源优势,详细踏勘、严谨取证,强化沟通协调,互相配合,互通有无,共同形成工作合力.芗城公安分局提前介入调查,锁定本案相关涉案人员信息,为案件顺利扩线打击提供便利.




3.专案专班专办全力攻坚.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将该案列为重大案件线索,会同省检察院和公安厅启动联动会商机制,抽调省、市执法骨干,共同成立联合专案组,全程驻点查处.专案组多次会商案情,研讨对策,全面高效推动案件“立、查、移、办”.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省市区三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




【典型案例3】


福建安溪某工艺品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安溪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将废油漆桶载至城厢镇码头村倾倒于便道边坡处.接件后,该局立即上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市、县两级执法人员一同前往现场,展开现场勘查,发现事发现场油漆味较浓,堆放有废油漆桶约200个,倾倒范围约30平方米.为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安溪局会同属地政府将倾倒物转移到第三方公司暂存点,称重后共3.56吨.




鉴于发现的危险废物性质敏感,安溪局第一时间将该案件线索抄送县公安局、检察院.2月10日,三部门召开案件会商会议,就下一步调查取证工作进行商讨.最后根据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及公安机关的详细踏勘,确定福建安溪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溪某工艺品公司)有重大嫌疑.2月26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安溪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开展破案攻坚,突击对安溪某工艺品公司进行严谨取证,依法对该公司有关人员、厂房出租方负责人等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倾倒物来源于该公司.3月3日,安溪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倾倒物取样检测,经鉴定为废弃油性漆及其固体废物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对安溪某工艺品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违法行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后,于3月29日将案件移送安溪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控制犯罪嫌疑人2名,将案件移送安溪县检察院待审查起诉.




【案件启示】


1.查办案件认真细致,找准突破点.本案事发地点偏僻,查找范围广,调查难度大,现场留下的线索十分有限,于细微处发现线索,深入排查,最后成功溯源,这得益于办案人员丰富的执法经验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




2.大案要案攻坚查办,形成同心力.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持续巩固扩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成果,在工作中凝聚合力,及时通报会商,充分发挥各自领域专业技术、侦办手段和引导侦办优势,合力打击恶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组织第三方对倾倒点废油漆桶、废油漆渣进行清理




【典型案例4】


三明市清流县黄某林非法倾倒铝灰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9日,清流县嵩口镇生态综合管护队在网格巡查中发现原氨盛化工厂内有人倾倒大量“灰黑色固体废弃物”,现场弥漫刺激性气味.接到网格巡查情况后,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组织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嵩口镇高坑村村民黄某林在原氨盛化工厂门北侧150米处堆放约800吨疑似“铝灰”物品,倾倒处无“三防”措施,现场空气刺鼻,附近有用水浸泡处置的痕迹.




为迅速侦破案情,确定该固体废弃物属性,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方面指导和督促属地乡镇政府加强网格巡查,防止证据被转移,迅速做好倾倒物薄膜苫盖等污染防治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另一方面积极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寻求相关专家对案件以及固体废物采样、分析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并组织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灰黑色固体废物”进行采样分析,全程录制视频.经检测,该“灰黑色固体废物”浸出毒性和反应性均达到危险废物标准,属于危险废物.




7月1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召集清流生态环境局、清流县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嵩口镇政府召开联席会,以《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案指南》为指导,就现场勘验、证据固定、调查询问等进行研讨、会商,形成统一意见,由县公安局、检察院以及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专案组,为案件后期的证据固定、法律适用、危废溯源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有关规定,该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1年8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清流县公安局,案件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案件启示】


1.依法依规,规范取证.以《办案指南》为指南,积极寻求专业支持,对案件办理以及证据固定、采样、分析进行科学研判,依法规范开展危废鉴定和调查取证工作.




2.联动会商,保证合法.“两法”衔接成效初显,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前介入,及时会商,确定案件性质和办理方向,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




3.穿着新装,提升形象.执法人员齐整着装,按规定佩戴执法记录仪,对勘查过程全记录,推动规范化、文明执法,威慑环境违法行为,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执法人员利用执法记录仪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典型案例5】


福建省龙岩市某发展有限公司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新罗局)接到适中镇环保网格员反映,当地有2家企业存在疑似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新罗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约300吨疑似含铬皮渣露天堆存,未采取“三防”措施,淋溶水呈淡黄色.执法人员使用重金属检测仪开展现场快检,经初步检测,原料中铬含量较大,初步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鉴于该案危险废物数量大、来源不清、属性不明,新罗局立即向上汇报案件情况,省环境监察总队、龙岩市环境执法骨干立即到达现场指导,组织现场详实勘查,传唤涉案企业人员.案件审理中,获知永定区及武平县也存在非法处置含铬皮渣企业的线索,省、市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两地核实,再次发现2家企业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污染物初步检测结果研判,4家企业原料来源、生产工艺、经营模式基本相同,其中主要生产原料均为含铬皮渣,属危险废物,共约600吨,成品为肥料和胶水添加剂,共约700吨.




鉴于涉案企业以营利为目的,长期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且跨区域、集团化、链条型特征明显,团伙分工明确、涉案数额较大、案件关联性强,省环境监察总队将其列为重大案件线索,函告省公安厅联合会商,双方达成“通过个案了解一个行业,通过个案规范一个行业”的工作思路,合力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省环境监察总队联合省公安厅、检察院,启动三部门联席会商机制,成立跨部门联合专案组,省市县三级多次召开联席会研讨案情,明确属地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持续跟踪调查做好案件移交准备,公安机关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以案件线索移交立案,提前介入调查.2021年7月至8月,龙岩市新罗、武平、永定等地生态环境局分别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原料(含铬皮渣)采样检测,鉴定报告结果显示样品具浸出毒性,确认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21含铬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3月1日,龙岩市新罗、武平、永定等地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三地公安机关均已立案侦办.截至目前,公安部门已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名,逮捕5名;龙岩市新罗、武平、永定等地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向公安部门移交材料4批次.




【案件启示】


1.反应迅速,调查深入.新罗局接到网格员提供的线索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工作,及时收集固定现场证据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省市县三级联合办案,用活办案审讯执法智慧,顺藤摸瓜排查出2家隐匿在山间的非法处置危废企业.




2.紧急处置,遏止污染.调查取证过程中,大量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无人监管,新罗局立即指导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采取应急措施,有效避免危险废物造成二次污染.




3.突破常规,高效联动.严格执行重大案件线索及时上报、通报机制,省市县三级公、检、环部门密切联动,跨部门沟通协商,成立联合专案组全面高效推动案件“立、查、移、办”.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省市区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会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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