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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自然,刻不容缓!——定远法院带你看看这些发生在你我身边的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近年来,定远法院始终坚持生态有价、损害担责,以优质的司法审判回应时代需求,全力呵护定远县蓝天、碧水、净土.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定远法院梳理了一些发生在你我身边的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一定要看一看!


一、王某无证滥伐林木案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购买了定远县蒋集镇村民李某和谢某家的杨树,并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砍伐了448株杨树,经鉴定,被非法采伐的杨树立木蓄积为51.077立方米,王某非法获利197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缴部分违法所得8000元,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51.07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王某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定远法院当庭作出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对王某的一万九千七百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面积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都属于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定远法院高度重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并希望通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威慑效力,呼吁广大群众保护林木,切勿乱砍滥伐.


二、某农牧有限公司违规倾倒沼液案


2018年4月17日,定远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定远县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定远县池河镇的一家从事生猪养殖及销售某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正在施工,但污水站未运行,正在用泵通过管道将氧化塘中的污水排入厂外西南角(自挖水塘)土坑内,土坑未做防渗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严重超标,属于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该企业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止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8年6月21日,定远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根据《安徽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处以70万元的罚款.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只履行了20万元罚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月29日,定远县环保局向其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2019年3月,该局依法向定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定远法院审理认为,定远县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三、尚某无证私开炼铅厂污染环境案


2018年6月,被告人尚某在未办理经营许可证审批手续且未取得处置废旧电瓶资质的情况下租用位于定远县定城镇连环村的养殖场以建设炼铅厂.随后,其又雇佣李某某等六人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在非密闭负压条件下,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2018年9月,定远县环境保护局查处炼铅场地,经检测:尚某炼铅厂炼铅尾渣B18092705001、废电池原料B18092705002属于固体废物,同时具有有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截至案发,该炼铅厂总计拆解230余吨废旧电瓶,炼制出还原铅126.16块、197.48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经营许可证审批手续,并未取得处置废旧电瓶资质的情况下,处置有毒物质230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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