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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实务:2毫升的采血管能装下4毫升的血吗?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醉驾实务:2毫升的采血管能装下4毫升的血吗?

某醉驾案,公诉机关举证的鉴定意见中注明,用作检材的血样容量为4ml.经查阅卷宗材料,在某某医院血样提取现场的照片显示,当时医务人员提取血样使用的是2支标注容量为2ml的预抽真空采血管,再经过核实提取登记表,发现登记表记录的血样容量也为4ml.


控方提供的证据,即血样提取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登记表三份证据所记录的血样容量相互矛盾,公诉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导致本案血样即检材的同一性存疑.


现在的问题是,容量为2ml真空采血管到底能否装得下4ml的血?如果答案是不能,那么该案检材的同一性就不能得到保证.该司法鉴定意见就不具有证据能力.


一、真空采血管的概况


真空采血管是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中的一种,简称采血管.在醉驾案中,办案机关用的采血管来源有两种,一是由医院采购提供即取即用,一是由办案机关自行集中采购随身携带.


根据规范要求,使用的采血管需添加抗凝剂,按照用途的不同,使用的抗凝剂也有区别,常见的抗凝剂有多种,如:EDTA、肝素钠、肝素锂、氟化钠、柠檬酸钠、草酸钾等.严格来讲,对于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应该使用EDTA抗凝剂,目前公检法三部门对此尚未作出强制性规定.


采血管常见的使用容量一般是采用2ml或5ml的,比较特殊的就是容量为2ml的采血管.传统的玻璃材质已经被PET塑料所替代,优点是质量轻、不易破碎、成本低.


二、采血管的标签


就醉驾案的无罪辩护而言,对于采血管标签内容须引起充分重视,有时结合标签内容可以发现问题,甚至于可以此否定血样的同一性与未受污染.按照国家规定,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主要内容:


1.生产商或商标;2.批号;3.有效使用日期;4.添加剂5.充装线;6.容量;7.特殊操作说明;8.唯一性标识等.最大充装线与容量是一致的.需要重点留意的是采血管的容量、有效使用期限及唯一性标识.


三、真空采血管能否超量充装


前文已经讲过,醉驾案中一般常用的真空采血管容量是2ml或者5ml.重点说一下2ml的采血管,它特殊之处就在于它的最大充装量与自由空间相差悬殊,自由空间远大于最大充装量,这是其它规格的真空采血管不会出现的情况.


之所以要这样设计,主要是考虑到采样量2ml本来就少管子又小,对于添加了抗凝剂的血样,规范操作的要求是还要经过手工混合,颠倒混匀、抗凝充分,自由空间如果不够就不能做到抗凝充分.为了抗凝充分混合得当,就要适当留出足够的自由空间,给“颠倒混匀”创造条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一次性真空负压采血管,一般地理解它是全部真空的.其实,这是对真空采血管的误解,它并不是全真空的,只是预留了部分真空.厂家在生产的过程中,会按照规定的标准抽取部分空气,从而让采血管产生一定量的负压.举例说明一下,比如2ml规格的采血管,在生产时就会抽取2个单位的空气,以确保提取血样的体积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这个范围允许有标准误差.


那么,采血管能否超量充装呢?能否充装到4ml呢?


根据我们国家的有关标准,误差的允许范围是真空采血管充装的体积应不超过最大充装容量的10%,结合笔者的实验可以证明:采血管是可以超过标识的最大充装量进行充装的.就最大充装量为2ml的采血管而言,可以超量充装的范围只能是0.2ml以内,即实际的最多充装量只能是2.2ml(含)以内.


但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出现2ml的采血管能够充装进4ml血样的情况.虽然目测观察剩余的自由空间完全可以再“容纳”2ml的血样,但客观上是不能再“充装”进2ml的血样了,因为管内的负压已经耗尽.


四、对醉驾案无罪辩护的启示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的鉴定意见是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即在公诉机关不能就检材的同一性提供证据作出说明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鉴定意见就要排除适用.


针对案件中发现的检材同一性问题,不能仅凭医务人员或侦查人员或公诉人的几句解释就敷衍过去,有时需要我们亲自动手,利用专业资源亲自去验证,作深入的研究.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控方的立场与被告人、辩护人的立场是完全相反的,他们的结论或者主张,作为辩护人要反复推敲认真核实,不能想当然的确信,要尽到辩护人审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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