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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律师辩护 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例及分析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XX镇XX街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XX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XX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醉酒后持E类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本区XX镇XX村XX组的家中出发,往县道达袁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袁达线XX路段时,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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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律师辩护 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例及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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