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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辩护三十六讲》前言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6

《技术辩护三十六讲》前言

大学毕业后我进入湖北黄冈中学做老师,本以为此生当“择天下英才而教之”,却不料14年前追随着爱情的脚步来惠州,意外中通过司法考试,12年前走上了律师道路.


从教师转行做律师,是在意料之外,也在情理之中.做教师时就有同事戏称我“能讲能喝,能写能说”,因此我的“半路出家”跨专业改行,大家都虽然感到有些突然,却也认为合情合理.


开始做律师,才知道“转行”的艰辛.积累多年的人脉资源,沉淀已久的业务经验,都被“清零”,全新的工作需要重新开始.当年我有能力用两年的时间从实务经验为零的学生变成骨干教师,这次当然有信心用两年时间从“入门新手”变成骨干律师.既然我没有人脉资源上的优势,也没有法学专业上的基础,那么就只能另辟蹊径,扬长避短,用自己“能讲”与“能写”的特点“突出重围”.


走上“技术辩护”的道路,实属情非得已.


做形式辩护,不能体现律师的专业价值,处于律师“生物链”的底层,生存艰难;做勾兑辩护,损害了律师的行业尊严,随时有可能永久失去执业资格甚至锒铛入狱;做死磕辩护,只适用于法律环境恶劣的地区,在珠三角有些无用武之地,而且随时会被有关部门特别关注;做红顶律师需要十几年如一日的深层经营,需要承担大量的社会公益,更多是“水到渠成”而不是“求仁得仁”.要想短期内顺利跨过“生存期”,我也就只能走技术辩护之路,努力提高我的办案技术能力,与其他案源丰富的律师合作.


技术辩护,就是把辩护工作看成一门“技术”,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将犯罪分解成一个个具体的技术要素,去审查这些技术要素是否“合规”.就象“庖丁”逐渐“目无全牛”一样,律师眼中也逐渐不再是整个案件,而是一个个具体证据支撑起来的构成要件.只要这些构成要件存在“破绽”,律师的辩护就能够“趁虚而入”,充分展示案件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从而有效说服办案机关.


我曾把“醉驾”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拆分为“醉”(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与“驾”(酒后有驾驶行为,汽车发生了位移)两个构成要件,因为没办法举证“驾”而辩护成功,甚至一定程度上助推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醉驾新规”的出台.我曾把“强奸”罪拆分“强”(违背女方意愿)与“奸”(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两个构成要件,因为不能有效证明“强”而促成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我曾把“聚众斗殴”拆分为(为了斗殴而)“聚众”与“斗殴”(恶意打架),因为不能有效证明“斗殴”而促成检察院在开庭数月后撤回起诉.我曾把“运输毒品”拆解为“运输”(有目的的输送)与“毒品”(明知是毒品)两个构成要件,因为不能有效证明“运输”而促成案件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


一切法理解释的根基都是文本解释.




任何超越文本解释的法理解释必须有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为依据.技术辩护其实就是从文本解释入手,将一切法律问题都变成文本解读上的逻辑分析问题.提高律师的文本解读技术与逻辑分析技术,就成为理所当然的有效辩护模式.即使遇到重大敏感案件,律师的技术辩护也能有理有据依法申辩.办案机关的相应裁决,必然要建立在技术分析的证据基础上.技术辩护要求律师重视“文才”价值,并将其与“口才”、“辩才”相结合,增强逻辑说服力.


通过这些技术辩护手段,我不仅顺利从生存期进入发展期,甚至借着2012年广东“三打两建”成功办理了多宗一审轻判或二审改判案例,给自己贴上了“技术辩护律师”的标签.随着2013年与拍档王永平律师一起牵头成立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2014年与拍档章利兵律师一起成立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团队,我选择技术辩护也就从最终的“别无选择”转向“优化选择”.


《技术辩护三十六讲》前言

在技术辩护律师眼中,律师与办案机关之间只是分工的不同,都在追求法律的公平公正.如果说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关注的是“不放纵一个坏人”,那么律师关注的则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他们共同协助法院“不纵不枉”,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举.许多冤假错案都是正义感爆棚的热血人士制造的,律师技术辩护其实就是通过“技术理性”,来避免朴素正义感误导案件的审理.


2017年底金牙大状王思鲁律师来惠州陪我“跨年”时曾对我说,刑事辩护律师有资格写书,需要跨过“三个门槛”,即有二审改判案例、有死刑免杀案例,有无罪判决案例.2018年我最终跨过了这“三个门槛”,这就有了2019年出版了“非虚构写作”的《三十而律》,介绍我从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龄新人”到2017年成为“辩护尖兵”的成长故事.去年《三十而律》的新书发布会上,曾向惠州日报记者宫晓磊“夸口”说自己写作目标是“一年一本书”,不料被记者写入报纸“广而告之”,这也就催促我需要每年拿出作品与大家分享.


今年春节以来正好赶上疫情,两个多月待在家里不能外出,我也就正好有机会撰写这本《技术辩护三十六讲》.该书通过讲座的模式来介绍何为技术辩护、为何技术辩护、如何技术辩护,分为“辩护基础”、“侦查辩护”、“检察辩护”、“一审辩护”、“二审辩护”、“专项辩护”等6章.这本书还援引了我办理的一系列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部分无罪判决、全案无罪判决、改变罪名轻判、排除关键证据轻判等成功案例,并附上了一些案例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


本书作为一线律师办案手记,主要是介绍如何办案如何说服办案机关,长于案件实操而短于理论分析.如果这本书能够对年青律师的健康成长有所裨益,如果这本书能够让更多的人对律师的技术辩护风格有所了解,如果这本书能够引导办案机关尊重法律技术尊重律师意见,那也是我写这本书最大的价值与收获.


《技术辩护三十六讲》前言

余安平简介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副主任,广东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讲师、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


余律师早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后任教于湖北黄冈中学,2008年加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2013年参与成立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2014年参与成立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曾获得全省青年律师演讲获得总评审一等奖、惠州市律师职业技能大赛法律援助类第一名.


余律师崇尚“无罪辩护”与“审前辩护”,主张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展开辩护.办理了洪某运输2.9公斤毒品改判无罪案、曾某涉嫌强奸不起诉案、陈某生涉嫌寻衅滋事不起诉案、乐某树妨碍公务案撤回起诉案、欧某伟聚众斗殴撤回起诉案、邱某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与王某制造贩卖523.4公斤毒品改判免死案、袁某等敲诈勒索3700余万元改变罪名判14个月案、张某诈骗2435.5万元降格处理判处1年半案、杨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部分无罪判处14个月案等经典案例,主张有理有据说服办案机关.


余律师还是惠州市作家协会会员,办案之余创作颇丰,大量文章被南方日报、信息时报、宁波日报与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等发布.参与编写了《惠民一家的法律生活》(海南出版社)、《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中国出版集团)、《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知识产权出版社)等著作,单独出版了《三十而律》(光明日报出版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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