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

为您厘清诉讼思路,制定有效解决方案

武汉刑事律师事务所 > 走私犯罪

跨境电商进口零售中的走私案例分析(一)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海关律师邵丹,走私辩护律师邵丹:跨境电商进口零售商品是当前比较热门的贸易模式,很多企业已经或者正打算进入这个贸易领域.跨境电商进口零售的海关监管模式,目前分析来看,主要介于行邮模式和一般贸易之间,这几年做了若干次调整(参见《2018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政策解读》一文,本文不作赘述),目前在直购进口(监管代码为9610)、保税网购模式(监管代码为1210)(以上两种方式,下文统称“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下,通过跨境电商进口零售商品能够享受较一般贸易更为优惠的进口税率,和更为便利的贸易管制措施.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经营跨境电商进口零售,依然应当符合现行海关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跨境电商进口零售,也不等同于“海淘代购”.违反监管要求,就会触犯法律的红线,构成违规甚至走私行为,这方面的合规风险是旨在从事跨境电商进口零售企业需要高度重视的话题.海关律师团队,结合典型的跨境电商走私违规案例,从中分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环节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申报不实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际上也归属于进口贸易的一种形式,因而在一般贸易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亦普遍存在于跨境电商的零售进口申报环节,比如向海关申报的品名、数量与实际进出口情况有差异,海关监管商品的遗失等:




  案例1:




  2017年11月16日,某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以保税电商A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洗手液,申报税号34022090,申报数量46656瓶,申报总价人民币699840元.经查,当事人实际进口货物为化妆品,应归入税号3304990011,数量46656瓶,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400955元.




  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




  分析:本案是一典型的申报不实违规案件,涉及品名与价格的申报不实,品名申报不实,可能涉及关税税率的差异,从而漏缴关税;价格申报不实,也可能导致漏缴关税.即使申报不实没有涉及关税的漏缴,也可能因为错误申报被定性为影响监管秩序.这类型案件也比较多的发生于一般贸易进出口情形中.




  案例2:




  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5月23日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乳胶护颈枕、乳胶床垫等两批次乳胶护用品.上述2批货物纳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专用仓库A的跨境电商保税备货管理.当事人作为保税仓经营管理方,因A保税仓库存饱和,货物无法正常入仓,遂将上述货物存放于跨境电商保税专用仓库B,对应货物仍使用保税仓A保税账册. 当事人上述调仓行为未向海关报告,其调仓过程也未接受海关监管,并造成保税账册账货不符,造成海关监管活动中断,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分析:网购保税模式进口的跨境电商货物,在保税存储阶段,其监管要求要符合普通保税物流货物的一般规定,保税商品进入保税区域的数量应与运离保税区域的数量要一致,就是有进有出,进出相等,同时商品存储在哪个保税区域,需要事先向海关备案.否则就属于违反海关规定的违规行为,会受到海关的行政处罚.


跨境电商进口零售中的走私案例分析(一)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