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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评析:洪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看案例,涨见识,防风险.让有罪之人,罪当其罚.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评析:洪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据了解,洪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吸食.某天,洪某再次驾驶电动车途经某工厂门口时被民警抓获,并在洪某的电动车前置物架查获一小包白色块粉状疑似毒品5.02克,经送检,该白色块粉状为海洛因成分.洪某被抓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问题:该行为可能涉及什么罪名?能不能取保候审?量刑如何?有没有可能缓刑或者不起诉?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评析:洪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对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介绍道:从刚才了解的情况来看,案情其实很简单.洪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明显是构成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了.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原则上就构成犯罪,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行为之一.


一、定罪问题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常有犯罪分子利用它们来牟取非法利润.


2、本罪的对象是毒品.一般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吴国雄律师提醒各位: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毒品,可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量刑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律师评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认为:


1、如果行为人在被采取刑事措施后,吴律师建议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在公安侦查阶段,要及时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辩护,争取早点取保候审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早日和家人团聚.如果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则是可以阅到案件卷宗材料的.律师只有在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后,才能提出更加准确的辩护思路和方案.


2、如果律师阅卷后,看到的证据与上述描述一致.那么在本案当中,洪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很显然是属于情节严重的程度了,不考虑其他情节,洪某刑期可能在4年3个月年到5年左右.


3、洪某,是被抓到案的,显然没有自首情节.其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洪某有可能在在4年到4年8个月左右.


综述,行为人如果还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吴律师认为,最终量刑可能还会再低一些,才能做得罪责刑相适应.当然,这需要通过律师的会见和阅卷,在律师全面掌握案件的事实情况后,律师才能给出更加正确的辩护意见.让有罪之人,罪当其罚.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争取早日和家人团聚.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评析:洪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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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璐


复核:夏靖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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