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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男子获刑7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来源:东北网


东北网6月11日讯(王健 记者 佘雨桐)近日,肇源县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查,张某某在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间,用自己的姓名办理了4套卡(银行卡、手机卡、U盾),并转卖他人(包某另案处理),获利4000元.同时多次收购、倒卖银行卡、手机卡、U盾共计13套,获利3000余元,其中,部分卡被公安机关扣押,没有来得及获利.张某某到案后供述,另案处理的包某、董某在购买银行卡时曾告知张某某通过隐匿邮寄,包装快递、给予回扣等,通过种种迹象,其明知这些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积极联络他人帮助收购、贩售银行卡.


后经公安机关核查,张某某所售卖的卡中,部分银行卡收入结算金额为2022356元人民币,支出结算金额2021612.6元人民币.其中张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1014078元.


案件在肇源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系自首,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切记不要报有侥幸心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从而引祸上身.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保护好自己的相关身份信息,此外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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