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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犯罪合规不起诉|这些虚开专票案经过合规整改最终获得不起诉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近年来,伴随着合规不起诉制度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等地开展了第一期试点工作.笔者通过专业检索工具查询涉嫌虚开专票合规不起诉决定书,以期通过裁判文书的力量了解该制度,通过检索发现,该些文书使用合规不起诉的虚开税额在5万至230万.该些不起诉决定书具体是如何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如下:


一、虚开税额327057.48元,案发后在限期内积极整改完善企业制度,建立企业刑事合规程序体系,经第三方评估达到刑事合规标准后不起诉

案号:姑检刑不诉〔2020〕130号不起诉决定书


案情简介:2015 年12月至2016 年4月间,苏州A公司、苏州B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经谷某某(已判决)等人介绍,从南京C公司、南京D公司(均已判决)为上述二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份,价税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250925元,税款达人民币327057.48元.上述税款已全部申报抵扣.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在限期内积极整改完善企业制度,建立企业刑事合规程序体系,经第三方评估达到刑事合规标准,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二、虚开税额2238479.98元,案发以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主动申请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监督考查,并经评估合格后不起诉

案号:张检四部刑 不诉〔2021〕Z199号不起诉决定书


案情简介:2016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实际经营张家港保税区A公司期间,安排该公司员工冯某某、朱某某通过韩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没有真实运输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开票单位为河南B公司、尉氏县C公司、上海D公司、上海E服务部、上海F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7份,价税合计23167930元,税款合计2238479.98元.上述发票均已经由被告单位申报抵扣.案发后,国家税款损失已挽回.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规劝并陪同韩某某至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5月21日,A公司主动提供书面合规承诺,制定合规计划,进行合规建设,经评估合格.


三、虚开税额382971.14元,通过了企业合规审查后不起诉

案号:澄检三部刑不诉〔2021〕Z120号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简介:被不起诉单位江阴A公司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8月,在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担任实际负责人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江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票面总金额7.5%-9%的开票费的方式,从常州B公司、常州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票共计2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635742.94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82971.14元,该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犯罪嫌疑单位江阴A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382971.14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江阴A公司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税款,且有自首情节,通过了企业合规审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诉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阴A公司不起诉.


四、虚开税额37万余元,以合规考察的形式督促整改,并通过考察机关税务局的考察验收合格后不起诉

案号:慈检刑不诉〔2021〕550号不起诉决定书


案情简介: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另行不起诉)因进项抵扣发票不足,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作为公司实际经营人,联系程某某(已判刑),以支付票面金额8%左右开票费的方式,由程某某让宁波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用于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税款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37万余元.


2021年2月23日,本院以合规考察的形式督促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合规整改.同年8月30日,该公司完成合规整改并通过考察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慈溪市税务局的考察验收.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二)涉案税款已补缴;(三)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完成合规整改.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涉罪公司合规整改情况,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五、虚开税额50990.4元,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实地走访企业,引导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后不起诉

案号:永检刑不诉〔2021〕55号不起诉决定书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24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任某某以发票金额11%的价格,以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马某某经营的邯郸市永年区某某紧固件厂虚开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990.4元.任某某从中获取38602元的开票费.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任某某、马某某在无实际交易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税款数额为50990.4元,税款已补缴,二人均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涉案的38602元违法所得已退缴至我院,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在办案中,承办人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实地走访企业,引导企业进行合规建设,调取企业近三年的纳税情况、听取企业职工意见,向河北省紧固件行业协会了解情况,得知涉案的邯郸市永年区某某紧固件厂和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均是诚信企业,为贯彻最高检关于六稳六保的意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充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执法理念,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该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六、虚开税款773791.16元,对该企业实施刑事合规监管三个月,经合规监管合格后不起诉

案号:鄂冶检刑不诉〔2021〕Z148号不起诉决定书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作为湖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99%开票费,接受某某锦纺织有限公司、某某梯纺织有限公司、某某赫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价税合计5325504元,税额773791.16元.湖北**服饰有限公司将该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773791.16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根据最高检关于《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企业实施刑事合规监管三个月,现已合规监管合格.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七、虚开税额为67425.78元,经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完成整改后不起诉

案号:谢检刑不诉〔2021〕24号不起诉决定书


案情简介:2016年1月18日,淮南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通过陶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介绍,接受唐山市某某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为67425.78元,价税合计464048元.该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年完成抵扣.


2020年4月22日,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涉案事实.淮南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份将抵扣的税款67425.78元全部补缴.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向淮南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淮南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建议的内容分步骤、有条理的执行,在生产、经营中遵纪守法,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并未发生违法犯罪,企业在有序、健康的发展.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按照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完成整改的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八、虚开税额103075.87元,通过合规考察后不起诉

案号:大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Z19号不起诉决定书


案情简介: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营口某某有限公司席某某(已死亡)私自向其经营的营口某某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某某有限公司虚开了8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47300元,税额共计103075.87元.2019年11月30日,孙某某将上述税款足额补交.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补交税款、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其所经营的营口某某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某某有限公司已通过合规考察.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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