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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利用临时税务登记证虚开发票超800万并牟利被判刑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则虚开发票案的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显示,两名被告人利用自己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为他人虚开发票牟利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两人利用临时税务登记证虚开发票超800万并牟利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梅、陈某思分别于2018年7月3日、2017年12月20日向吉首市税务局申请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并完成注册登记.




2019年1月,被告人石某梅、陈某思二人承包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首市某某营业所发票代办点为他人代开发票.2019年2月,因某某营业所大厅装修,二人商量后将发票代办点搬至吉首市民营小区某某百货门面.2019年6月,邮政代开发票系统中止.




从2019年1月开始,二人相互利用各自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为他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对方收取开票金额1.5%至2.4%的“手续费”牟利.




由于二人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证每人每季度只能享受30万元的免税额度,且客户需要开具不同交易类型的发票,为了能够开具更多数量和不同类型的发票,二人还借用吴某、黄某、王某1等亲友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用于代开发票.石某梅、陈某思在与受票方不存在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先后为蒋某、彭某1、王某2、秦某1、常某等多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统计,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石某梅、陈某思二人分别以石某梅名义虚开发票203份,开票总金额2637099.67元,以陈某思名义虚开发票446份,开票总金额2616188.86元,以吴某名义虚开发票196份,开票总金额2914087.43元,以王某1名义虚开发票约190份,以黄某名义虚开发票约31份,二人虚开发票共计约1066份,虚开金额约8167375.96元.




石某梅共计非法收取“手续费”30000元,陈某思共计非法收取“手续费”20000元.




经吉首市税务局统计,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石某梅、陈某思二人利用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245970.35元.


经吉首市某某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石某梅于2021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思于2021年7月6日分别前往吉首市某某局接受讯问.




2021年7月18日,石某梅向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上缴了人民币148751.87元,2021年7月19日,黄某(陈某思丈夫)代为向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上缴了人民币71248.13元,吉首市某某局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扣押了以上款项.




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石某梅、陈某思共同向法院缴纳了退赔款25970.35元,并各自向法院缴纳了财产刑保证金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梅、陈某思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8167375.96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共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45970.35元.




某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梅、陈某思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被告人经某某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梅向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上缴了退赔款人民币148751.87元,被告人陈某思向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上缴了退赔款人民币71248.13元,二人共同向法院缴纳了退赔款25970.35元,并各自向法院缴纳了财产刑保证金1.2万元,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石某梅、陈某思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被告人石某梅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被告人陈某思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石某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思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退赔国家税款损失,责令被告人石某梅、陈某思继续上缴国库人民币十九万五千九百七十元三角五分,退赔国家税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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