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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毒品犯罪辩护之鉴定意见审查要点汇总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收藏|毒品犯罪辩护之鉴定意见审查要点汇总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


1.核发证书的时间、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间内


2.是否依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统一编入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名册》、《鉴定人名册》;


3.审查发证机关是否是有权限的发证机关;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所属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4.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在资格证书权限(业务范围)内:


先判断鉴定机构发证单位,区分公安系统与司法部系统:


(1)若发证单位为公安系统:鉴定资质要求具备理化检验鉴定资质;


(2)若发证单位为司法部系统:鉴定资质要求具备法医鉴定中的法医毒物鉴定资质.


二、对鉴定意见的其他关注点


1.应当由2名侦查人员送检;


法律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或者从查获的毒品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具有案情复杂、查获毒品数量较多、异地办案、在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情形的,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


公安机关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鉴定报告的鉴定人至少为2名;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


3.委托内容:只限于成分和含量鉴定.不包含毒品称量,毒品称量属于必须由侦查人员完成的侦查行为,不能转委托;


4.必须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含量鉴定的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二)查获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成品的;


(三)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


(四)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含量鉴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书面要求进行含量鉴定的.


5.检材来源与查获毒品是否具有同一性及代表性,检材提取方法是否符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6.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规范


(1)鉴定标准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2)毒品鉴定的方法:使用气质联用仪,通过气相色谱或者液相色谱进行准确的含量鉴定,通过质谱进行准确成分鉴定.


7.鉴定意见是否超出委托事项,例如只委托定性鉴定,即使做了含量鉴定也不能将涉及含量鉴定部分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


8.鉴定意见是否有鉴定人的签名、盖章(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参考法律法规:


1.《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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