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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辩护六:关于鉴定意见的分析,毒品犯罪证据之王(下)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前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明确提出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八种情况.在毒品犯罪案件鉴定意见的辩护中,在这八个方面我们总结出了四种会可能存在问题的地方,作为辩护律师来讲,在辩护过程中也基于这四个方面进行辩护,上篇文章我们因篇幅有限,我们只讲了一方面,即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的辩护.这篇文章我们对剩下的三种情况一一分析.


正文

二、送检材料、样本来源,鉴定对象等方面的辩护

送检材料说直接一点就是将办案机关查获到的毒品或毒品疑似物等物品,从中分取一般送进有资质的相应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看被检测物品中是否含有毒品成分.


这一环节关系到查获的物品是不是毒品,因此在检验材料以及检验的样本来源和鉴定对象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且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


毒品辩护六:关于鉴定意见的分析,毒品犯罪证据之王(下)

比如在办案机关查获毒品或疑似毒品物时没有按照相应的程序称量、封装、标记、或者虽然有相应的程序,但对毒品或疑似毒品物进行了混同等,以上情况的出现,可能都可能对送检的对象有一个准确唯一的指向,这种情况就是一个辩护的方向.


在送检的程序上也有相应的法定程序,比如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在送检材料送检的过程中,要有《鉴定委托书》,有送检人的有效身份信息,有委托鉴定的材料等,在毒品的辩护过程中,这些细节都应该注意,比如派出所就不能作为送检的委托单位.


三、送检后的程序和依据的标准等辩护

鉴定的过程是一个严格法定的过程,相应的程序不仅在送检之前,在送检之后也有有严格的程序,比如鉴定的过程和依据的鉴定等.


对这一块的辩护中最常见的一般有两点,第一个是送检的数量比例等,在有些毒品案件中由于不是制毒的源头,所以在毒品的储存上会进行大量的分装.


笔者之前参与办理的其中一个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对毒品进行了大量的分装.整个毒品的重量不到4公斤,除了两袋每袋1公斤分装外,剩下的分装数量超过60袋.但是送检材料却只有7袋.也就是说除了两袋大的包装检验外,其余60袋的送检材料平均下来每10袋不到1袋.


另外一个问题是在检验依据上,检验的依据有很多,现行的检验依据也分很多种,比如GB/T29635-2013;GB/T29635-2013,这些都是鉴定的检测依据,有些检验细节上要求,比如液体检测的方法不能对固体进行检验,不能用检验甲基苯丙胺的方法检验氯胺酮等,这些都是法定的事项.


毒品辩护六:关于鉴定意见的分析,毒品犯罪证据之王(下)

对于鉴定的标准和依据在相应的官方网站上都有公布,如果在没有查到或者在查到的相应标准与实务案件中所依据的检验方法不同的话,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查询.因此在辩护上可以留意这个方面.


四、鉴定文书的制作问题的辩护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相关鉴定文书的制作也有规定.比如第四十五条鉴定文书分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格式.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经过检验、论证得出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书》.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经过检验直接得出检验结果的,出具《检验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检验报告》不属于八大证据,但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根据相关规定,一份完整的鉴定文书至少包含标题、编号、委托人、日期等16项内容.而针对辩护思路来讲,在这16项里面,其中第8项的鉴定开始日期和实施鉴定的地点;9、鉴定使用的方法;,10、鉴定过程;11、《鉴定书》中应当写明必要的论证和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中应当写明检验结果;12、鉴定人的姓名、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签名;13、完成鉴定文书的日期.这6项要细研究,其中第8和第13做比较来看.


毒品辩护六:关于鉴定意见的分析,毒品犯罪证据之王(下)

对于第12项来讲,鉴定人签字及盖章方面,也有相应的可以辩护的点,比如对机构盖章来讲,某某公安局毒品鉴定中心,就要盖该中心的章而不是“毒品检验专用章”.


除了上述的辩护方法和思路以外,还有其他的一些细节,比如毒品鉴定的谱图没有附卷,检材有漏检或者方法有瑕疵的地方,又或者说称量毒品或疑似毒品物的计量器材有无按时送审备案等问题也都是一个很好的辩护思路.


后记

以上就是毒品案件中的辩护在鉴定意见这一方面,笔者认为的可以着手的辩护思路,当然每个案件遇到的问题都会有所不同,比较死板的去套用并不能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还应从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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