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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辩护三,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这是毒品,是定罪的关键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前言

在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都严格采用严谨的定罪程序来进行认定,是实践中最常用的是二阶层的认定方法(但四要素依旧适用,一般来讲对定罪量刑并无差错,只是方法不同).即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只有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情况下,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如果主客观不统一,则无法会出现无法定罪的情况.


在毒品案件中,不管是警察在犯罪嫌疑人交易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还是非现场抓获,都是基于有犯罪事实的存在,以及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的作案动机.


那么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后的讯问有时是一大难题,在具有犯罪行为存在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辩解,根据笔者以往的办案经验来看,一般会存在以下几个辩解方向.


毒品案件辩护三,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这是毒品,是定罪的关键

一、自己不知道这是毒品的辩解

这种辩解会存在毒品的犯罪的各个情况中,常见的是在共同居住关系中,非法持有毒品罪名的辩解,辩解该涉案物品为对方所有,自己不认识该种物品,也没问过对方,或者问了对方,对方没有明确回复.因此想得出一个结论是自己没有明知这是毒品,不具有非法持有的故意,也不具有包庇毒品犯罪份子罪,那么自己既有无罪的可能.


二、自己不知道里面是毒品的辩解

这种辩解存在运输毒品犯罪中会多一点,通常是从犯的辩解,也会存在贩卖毒品罪的辩解中,也是从犯的辩解.一般会说自己不知道里面是毒品,只是朋友关系,他让我送到哪里我就送到哪里,对里面是什么物品并没有过问.也会有类似这样的辩解,比如“啊X让我把这个东西带给他朋友,我就帮忙拿过去了,具体里里面是什么我也不知道”,这种辩解出现在“钱货分离”的案件中比较常见.


当然也存在不具有明知的故意的情况,比如网约车司机,代驾,或送货司机等情况.


最常见的就是以上这两种方法,每个案件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辩解不具有明知的方式,来促成自己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但是在认定上,辩解只属于单一的言辞的证据,在没有其他的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或合理可能性的认定的情况下,这种辩解往往很无力.在量刑时还会把“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不具有坦白”这一从轻的量刑情节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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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定

那么,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的故意,是如何的认定的呢.其实在认定方面除了有明确的依据以外,还有符合常理的推定.在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九种行为方式,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除了规定的明知的九种情形以外,也基于实际情况来判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在推断的明知方面,应当是基于社会常理,生活习惯,社会经历,逻辑推理等方面的综合认定.但是也应当允许让犯罪嫌疑人提出反证来加以佐证,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又有一定的证据相印证,确实可以得出其不知道或被欺骗的情况,那么就不能认定其具有明知的故意.


举个例子,在制造毒品的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自己住处进行制造,那么共同居住的人就有可能构成制造毒品的共犯,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毒品案件辩护三,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这是毒品,是定罪的关键

此时侦查人员就要对共同居住的,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进行调查.如果同居人中,年纪小,平时并无接触或接触毒品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其供述,见到过一颗颗白色药丸,不知道这是毒品,等类似的供述,在生物性检测中,也没有检测出吸毒的情况,如果侦查机关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同居人具有明知的故意的,那么就会认定其不具有明知的故意.


如果在同居人中,具有吸毒史,那么这种情况下辩解称自己不知道这是毒品,显然在不具有明知的认定中还略显单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或合理的解释来表明自己不具有明知是毒品的故意的话,那么一般会被人认定为明知.


毕竟,对于吸食过毒品的人来说,对毒品的形态,气味等情形并不陌生,在制造毒品的过程中,会散发出刺鼻的气味,在晾晒时也会有成型的的样态,这些对于具有吸食毒品的人来讲是比较熟悉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相印证的证据或合理解释的话,就会认定为明知.


后记

对于毒品犯罪的认定方面,在数量相同的情况下,运输的情节要低于贩卖,非法持有的情节要低于运输,而属于贩卖还是运输还是非持,在有些情况下只能靠犯罪嫌疑人主观的犯罪状态来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就是看现有的证据和供述,来综合的进行定罪量刑.


因此,证据在犯罪中就显得异常重要,不仅是侦查机关,还是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如何认定证据如何适用证据,都是办案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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