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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毒品死刑案件,量刑失衡辩护,更应当全方位辩护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导语:


对于认为量刑失衡的重大毒品死刑案件,辩护人仍应专业辩护.所谓专业辩护是毒辩律师始终充分认识到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有效辩护的困难性、复杂性,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经验、技能积极主动全方位辩护.


案例:


案例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甲、乙合伙制毒,他们共同聘请了制毒师傅丙.丙制出了73公斤氯胺酮成品,含量73.5%,警方查获了涉案全部毒品并先后抓获了被告人丙、乙和甲.一审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甲、乙、丙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被告人甲提起上诉,被告人乙、丙服判未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案例二: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甲在被告人丙介绍下向被告人乙购买了5公斤冰毒,并支付毒资20万元.被告人乙离开交易现场后即被警方抓获,警方当场缴获毒资20万元现金;随即警方在交易现场抓获被告人甲和被告人丙.一审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甲、乙、丙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被告人甲提起上诉,被告人乙、丙服判未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重大毒品死刑案件,量刑失衡辩护,更应当全方位辩护

案例分析:


关于案例一的分析意见:


首先,在制造毒品案件中,制毒师傅地位作用极其重要,没有懂制毒技术的制毒师傅就没有毒品.近几年制造毒品罪案例中,当制造出的毒品数量超过当地实际掌握的毒品死刑数量标准时,制毒师傅至少一人肯定是判死刑的.而本案制造出的氯胺酮成品数量巨大,制毒师傅仅判无期徒刑,一审法院理由是制毒师傅是聘请来的.笔者不认同一审法院这个理由,因为仅仅从雇佣和被雇佣角度分析被告人之间的地位作用还远远不够,还要比较各个被告人在本案中实际发挥的作用,一审法院忽略了这一点.


其次,被告人甲、乙地位作用不进行专业比较,难以区分,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处被告人甲死刑是基于被告人乙、丙均供认受被告人甲指使.笔者认为口供是很重要的证据,但不应当忽略本案存在的对被告人甲有利的客观证据和证人证言.这些客观证据和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乙、丙的关于受被告人甲指使的口供存在矛盾.


关于案例二的分析意见:


被告人乙系毒品再犯,且是卖家.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乙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为由判处被告人乙死缓,而判处被告人甲死刑.二审法院之所以维持被告人甲死刑是因为二审法院认为在毒品交易中,上诉人甲提起犯意,提供毒资,犯罪行为最积极主动,理应判处死刑,原审被告人乙虽然是毒品再犯,但其是被动贩卖毒品,且认罪态度好.


笔者不认同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上述观点.在重大毒品死刑案件中,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毒品再犯说明被告人乙不思悔改,继续贩卖毒品,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大.当毒品数量超过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时,毒品再犯是优先判处死刑的重要法定情节.而认罪态度好是酌定的量刑情节,行为最积极主动系主观判断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况且,毒品提供者是被告人乙,系毒品的来源,社会危害性更大.


上述两个案例,站在辩护人角度分析,均存在量刑失衡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有关会议纪要,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判处罪责最大的主犯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所以抓住量刑失衡这个突破口,充分运用区别原则充分辩护对于辩护人来说是个很好的机会.


重大毒品死刑案件,量刑失衡辩护,更应当全方位辩护

案例延伸:


办理这类量刑失衡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对各种困难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不要被盲目乐观遮住辩护的双眼,充分运用专业、经验、技能积极主动全方位辩护.


一、充分认识到重大毒品案件有效辩护的困难性和复杂性.


禁毒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严厉禁毒是党和政府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表现在司法上就是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根据每年各级法院公布的数据,毒品案件重刑率高出其他刑事案件N个百分点.毒品泛滥的地区市级检察院重案检察部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都是毒品案件.虽然没有官方公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但笔者相信,这个比例会低于其他刑事案件N个百分点.一高一低足以说明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具有很大挑战性.


另外,近几年来,国家对各个行业进行教育整顿并逐步加大力度,包括对司法系统教育整顿,案件可以倒查N年,笔者相信也会较大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处理.


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有效辩护的困难性和复杂性,盲目乐观会遮挡住辩护的双眼.


重大毒品死刑案件,量刑失衡辩护,更应当全方位辩护

二、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经验、技能积极主动全方位辩护.


(一)让法官做对错题还是做选择题?


就上述第一个案例而言,一审判决下来,毒辩律师敏锐看出量刑失衡问题.毒辩律师作为被告人甲的二审辩护人,需要思考是让二审法官做对错题还是做选择题.所谓对错题是被告人甲上诉,其他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二审法官要么维持被告人甲死刑,要么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审法官的选择非常有限;所谓选择题是检察院全案抗诉,二审法官可以从被告人甲、乙、丙中认定其中一名罪责最大,判处其死刑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审法官选择性较大.


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下来,如果检察院不抗诉,只有被告人上诉,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可以对任何一名上诉的被告人改判较轻刑罚或者宣告无罪或者发回重审,但不得加重上诉人刑罚,也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如果检察院全案抗诉,则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可以对任何一名被告人加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宣告无罪或者发回重审或者维持原判.


就第一个案例,被告人甲在一审阶段已经被判处死刑,虽然存在二审法院基于量刑失衡考虑改判被告人甲刑罚的可能性,但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存在较大困难,理由是这个案子警方查获了73公斤氯胺酮成品,毒品数量巨大,且制造毒品罪是源头性犯罪,不判处至少一名被告人死刑必将对我国禁毒工作产生负面影响,不足以对毒品犯罪人员形成震慑;第二,二审法官做出二审改判前必须考虑方方面面的影响,甚至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三,量刑失衡是主观判断问题,是根据在案证据综合比较分析的问题,专业律师有其专业的辩护意见,但法官有其专业的判断,孰对孰错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官说了算.第二个案例事实上也印证了笔者的判断.该案二审辩护人认为量刑明显失衡,但二审法官不这样认为.


故作为被告人甲的二审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甲及其家属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大胆让二审法官做选择题,在上诉期间,及时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一审判决书确实存在错误且是严重错误,建议检察院提起抗诉,让被告人甲、乙、丙在二审期间重新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二)全方位辩护.


首先,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二审辩护律师要围绕该规定结合在案证据充分辩护.


其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就要全身心投入辩护,且要积极主动.


不可否认二审庭审极其重要,但开庭前辩护也很重要,会见、阅卷是基本功.通过会见、阅卷发现的对委托人有利的问题及时和检察官面对面沟通,阐述自己的委托人被判重了或者犯罪事实不清建议发回重审或者无罪,争取取得检察官理解和支持;把发现的对委托人有利的问题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书形式提交法庭,申请法院调取,庭前影响二审法官.等等.


总之,对于重大毒品死刑案件,笔者始终认为辩护人应当积极主动专业辩护,而不是相反;专业辩护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法庭上.




作者: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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