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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当事人翻供的辩护对策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5

毒品犯罪案件中,当事人翻供的辩护对策

 

 

王如僧:中国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尤其擅长毒品犯罪死刑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毒品案件涉及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名誉,责任重于泰山,不容有失.为了保障案件的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王如僧律师一年之内办理案件原则上不超过八起,并且只办理有一定理据的、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想获得满意的结果,必要之付出还是需要的.

 

 

1.王如僧律师不接任何律师费低于10万元的广州地区毒品犯罪案件,不接任何律师费用低于20万元的广州地区以外、广东省内的毒品犯罪案件,不接任何律师费用低于30万元的广东省外的毒品犯罪案件.

 

 

2.对所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律师费不低于30万元.

 

 

3.咨询、沟通案件请预约后到律师事务所面谈,原则上不接受电话咨询及当事人宴请.案件咨询收费为每次4000元,每次时长2小时,超过2小时者,每小时加1000元.

 

 

4.如属涉及弱势群体重大利益,相对简单案件,当事人确有冤情或有重大政治、法律或社会意义的任何类型案件,经律师事务所讨论决定受理的,可免收或大幅度减收律师费.

 

 

毒品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尤其依赖言辞证据,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重大的毒品犯罪中,公安机关会连续审讯当事人好几天,甚至夜审当事人的原因,为了就是趁当事人惊魂未定,获取到对定罪有利的口供.有时候,为了防止当事人受到教唆等,公安机关甚至会让当事人一个人住一个房间是,除了管教、办案人员之外,什么人都不见到.

 

 

然而,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通常不会做出有罪供述,做出有罪供述的,往往也会翻供.

 

 

为什么会这样呢?

 

 

一.我国的刑事政策是重典治毒,心存侥幸心理.

 

 

犯罪嫌疑人非常明确:一旦认罪,其接下来的人生大部分时间将会看守所、监狱里度过了,甚至不知道在哪一天将见不到明天的太阳;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赌一下,死不认罪,不认罪的话,说不定会因为律师介入而无罪释放呢.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当事人被控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案件,九个被告人当中,三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三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个被判处无期徒刑,最轻的一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宣判当天,被告人家属纷纷抱头痛哭,一片哀嚎.

 

 

另外,有人曾经统计过,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最多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排在第二名就是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约占死刑人数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每十个被判处死刑的人当中就大约有三个是涉嫌毒品犯罪,而且毒品犯罪类死刑人数呈上升趋势,估计在不久的将来,将会超越故意杀人罪,成为适用死刑最多的罪名.

 

 

二.犯罪嫌疑人案发后受到教唆.

 

 

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毒品犯罪前,就已经想好了对抗侦查、逃避打击的话术,对毒品是谁的?知不知道那些是毒品,有没有接触过这些毒品等等问话,早已想好了应答方案.

 

 

甚至,很多毒品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由于不知道什么话该说,什么话不该说,就会从被抓到判刑整个过程中,一句话也不说,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零口供.

 

 

但是,更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刚刚被抓,惊魂未定,面对公安机关的强大攻势,会做出有罪供述,但是一旦冷静下来,就会避重就轻,否认之前的供述,或者一旦被送到看守所,受到同监区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教唆,或者见到律师之后,具备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之后,就会翻供.

 

 

这时候,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时,会做出有罪供述,但是第二次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时,就会否认之前的有罪供述,继而做无罪辩解;或者到了审查批准逮捕

 

 

阶段或者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面对的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时,就会心存侥幸心理,继而否认之前的有罪供述.

 

 

三.不可否认,也存在犯罪嫌疑人之前的有罪供述,确实是违法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现象.

 

 

作为辩护律师,如果当事人翻供,将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不能一律不予采信;相反,应该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内容,以及翻供的理由.

 

 

首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可否认存在着一些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不能完全杜绝刑讯逼供的现象.如果犯罪嫌疑人声称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受到了刑讯逼供,违法做出的虚假的陈述,辩护人就要非常重视了.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当事人被控贩卖毒品罪的刑事案件,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就明确向笔者提出其之前的供述是受到刑讯逼供所致,并站起来,让笔者看他的又红又肿的手、脚,果然是伤痕累累,血迹斑斑.

 

 

其次,证据单薄,或者侦查活动存在缺陷的,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将会使案件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产生合理怀疑.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有时候也确实会使司法工作人员产生合理怀疑,特别是在一些“一对一”的贩毒案件中,买卖双方都是单人单线,没有第三者在场,如果没有

 

 

当场扣押到实物的话,往往会给犯罪嫌疑人留下翻供的空间,即无从确认犯罪嫌疑人那次口供是真实的,那次口供是虚假的,基于疑点归于被告人原则,只好对其作出有利处理.

 

 

另外,在一些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也时候也会使司法工作人员产生合理怀疑.

 

 

譬如公安机关没有即时制造现场勘验笔录、毒品扣押笔录、称量笔录,而是将毒品带回办案场所后再作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的,由于没有确认毒品的原始状态,无法排除掉包的可能性,有时候检察院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其做出不起诉处理.

 

 

譬如公安机关没有现场对毒品可疑物的外包装进行抽样,提取相关指纹等痕迹的,只是责令犯罪嫌疑人对毒品可疑物进行辨认的,犯罪嫌疑人否认知道其是毒品的,由于外包装已经变动,不再处于原始状态,不具备提取指纹等痕迹的条件,从而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接触过毒品,从而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毒品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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