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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辩护五:关于鉴定意见的分析,毒品犯罪证据之王(上)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前言

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或需要证明的内容等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的书面意见.


而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中八大证据之一,其作用是相当的重要,因此对鉴定意见的要求程度也比其他证据来讲相对高一点,可以说任何一个环节违反规定都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其他证据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等仍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毒品辩护五:关于鉴定意见的分析,毒品犯罪证据之王(上)

正文

鉴定意见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不同).在毒品案件中,怎么证明这些交易或查获的物品就是毒品,这就需要用鉴定说明一切,《鉴定意见》可以说是毒品犯罪证据之王!毒品辩护最重要的其实是,对毒品的鉴定意见.


但是在实务案件中对于鉴定意见,法院几乎是没有不采纳的.但是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对对案件产生实质影响对本案非常重要,就一定要提出来,虽然可能结果不是自己预期,但是可以引起法官对这方面的重视,最终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结果.


对于鉴定意见,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或者不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要求鉴定人出庭,却在辩护中坚持鉴定无效的这种辩护力度微乎其微,这也是法院不会采纳辩护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对于鉴定意见的辩护,是从细节开始把握,一步一步的进行精细化的辩护,鉴定程序是一系列的程序,在众多程序中找到鉴定意见的可以辩护的地方也着实不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明确提出有以下八种情况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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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接下来我们就根据这八种情形,来总结出四种辩护的思路来逐一分析.


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的辩护

1.首先讲鉴定机构资质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资质的可以对外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需要有司法机关进行登记公告,并且根据鉴定机构的相关实验室、实验设备等条件,来划分出该鉴定机构具有哪些类别的鉴定工作,都应有具体的登记.


如果该鉴定机构对相应材料的鉴定没有取得资质,那么该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意见则不应被采纳.最常见的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记鉴定、痕迹鉴定等,每个门类下面又有对不同种类的鉴定条件.如果将将毒品类的交给只有痕迹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那么该份鉴定意见,就不应该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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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有资质,但是有无经过CMA(国内)认证,或者CNAS(国际)许可的问题也应该在辩护时查清楚,这个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鉴定人员的相关资质也是一样.


2.鉴定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所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因此,鉴定人的合法资质问题,也是需要律师注意的地方.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个人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对这个法条需要注意的是“经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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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案件中,有些鉴定意见中的鉴定人是法医师、助理工程师等资质的,就是律师所要进行辩护的一个点,助理工程师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而毒品案件中关于毒品的鉴定,是工程师而非法医师,这就存在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从事本不该自己从事的鉴定种类.


另外,在实务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时会存在未附有检验机构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和鉴定人的《鉴定人资格证书》的情况,有时候这两份有附上去,但是已经过了有效期限.那么就无法证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可以进行毒品检验的合法资质,在辩护中也是一个最直接的辩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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