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

为您厘清诉讼思路,制定有效解决方案

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 > 走私犯罪

跨境电商进口零售中的走私案例分析(三)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海关律师邵丹,走私辩护律师邵丹:三、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从事二次销售




  跨境电商监管方式要求在进口环节,向海关申报的收货人应为个人消费者,如果收货人为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则不能按照跨境电商监管方式进口,一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全额缴纳进口税款,并按照贸易管制规定提交许可证件.因为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下,可以享受税收及贸易管制的优惠,因此,如果明明应该是按照货物贸易进口的货物,假借跨境电商监管方式进口,则可能涉及偷逃进口税款和逃避贸易管制的走私违规:




  案例5




  某公司于2016年1月至4月间,在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A为谋取非法利益,决定利用事先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采取指使公司员工虚构交易订单的方式,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名义申报进口纸尿裤等货物,再批量销售给他人.经海关核定,被告单位采取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9票,偷逃税款共计1,280,675.19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A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依法均应予惩处.




  分析:从案情来看,该公司是进口货物后先在境内囤货,然后再销售给他人的模式,该公司实际上属于批发商,当然不可能是进口商品的最终消费者,但是该公司却利用跨境电商监管方式,虚构订单,套取出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再批量销售给他人,属于明令禁止的“二次销售”行为,当事人存在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并进行非法牟利的情节.而选择以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代替一般贸易进口,就会存在进口商品的税差,即偷逃进口货物的税款,在数量达到法定金额时,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跨境电商进口零售中的走私案例分析(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