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

为您厘清诉讼思路,制定有效解决方案

武汉刑事律师事务所 > 走私犯罪

刑动派经典案例|付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缓刑辩护记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承办律师:辛本华


办案结果:付某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回顾:


2017年初,付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出于对盈科上海“刑动派”团队专业度的认可和信任,其家属委托“刑动派”团队辛本华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过程中,辛本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充分的法律意见,建议对付某不予批准逮捕,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对付某不予批准逮捕.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认罪认罚,辛本华律师经与当事人沟通,原则上同意对本案进行认罪认罚.但是公诉人出乎意料地提出了明显不合理的要求,辩护律师最终没有同意认罪认罚.而其他三名同案犯均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事先交付了罚金.


在庭审阶段,公诉人明确表态对付某能否适用缓刑应取决于其事后的罚金缴纳情况.对此,辩护律师当庭予以驳斥.辛本华律师认为,罚金未缴纳不能成为能否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而且检察机关提出了明显不合理且过高的罚金数额,明显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即使被告单位不认罪认罚,也不能剥夺付某认罪认罚的机会.付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其自首、立功及从犯情节同样应适用于被告单位,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合理,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最终,辛本华律师的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当庭采纳.该案经当庭合议,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付某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五万元),对于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二十万元.


成功经验:


国家推行认罪认罚制度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量刑建议是否与辩方充分协商,量刑建议的结果是否合理、恰当显然是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过高、过重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应当有勇气予以拒绝,并通过策略性的辩护工作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


承办律师简介:辛本华律师


刑动派经典案例|付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缓刑辩护记

盈科上海刑事部副主任、盈科上海刑事部质量控制中心主任、盈科上海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刑动派”团队负责人.兼任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华东师范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大学法学院校外职业导师、中律联企业合规研究院研究员、公司辩护联盟理事、中国法学会日照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辛本华律师刑事辩护经验丰富,承办的涉税/走私犯罪、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多以缓刑、减刑或者免予处罚结案,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被评为“盈科优秀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涉税/走私犯罪的辩护与危机处理、野生动物犯罪辩护、个人刑事法律顾问.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刑动派经典案例|付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缓刑辩护记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部门业务领域遍及全国,主要针对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职务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调查与诉讼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部门在康烨主任、辛本华副主任、洪凌副主任、张捷副主任的带领下,秉承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理念,不断发展壮大.部门现有成员40余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1人,博士2人,硕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识层次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刑辩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精英律师团队.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