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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2份不起诉决定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6个无罪辩点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从32份不起诉决定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6个无罪辩点

 

从32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6个无罪辩点

 

 

作者:梁栩境律师

 

 

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起诉时,所作出的不申请法院审判、终止诉讼程序的处分决定.

 

 

对于走私犯罪案件而言,由于我国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倾向于轻刑化处理,走私犯罪案件本身民愤较轻、犯罪主体身份特殊,以及海关缉私部门的设置,走私犯罪行政处罚程序的完备等多方面原因,其不起诉比例相对其他犯罪而言相对较高.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公开网》查询所得的数据中也可得到印证.笔者在检查信息公开网罪名类别处输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查询获得358份审查起诉文书,其中不起诉决定书有71份,删去其中重复出现或已被删除的,得到有效样本32份.与之相反,笔者穷尽相关判决文书的检索网站,也只能获得1份无罪判决书.这意味着,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遇到的阻力也随之增大.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促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往往比案件由检察院移送到法庭审判阶段后再做无罪辩护更有效果.

 

 

那么究竟是哪些类型的走私案件能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呢?换言之,检察院在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起诉理由有哪些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从检索所得的32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总结归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的无罪辩点,力求为现实中遇到的个案问题探寻广义无罪的解决路径.

 

 

 

 

 

目录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1: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

 

 

无罪辩点2: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无罪辩点3:具有自首情节.

 

 

无罪辩点4: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

 

 

无罪辩点5: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6: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在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走私的事实.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一)不起诉决定书:长检刑一刑不诉〔2017〕5号

 

 

无罪辩点1: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

 

 

无罪辩点2: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无罪辩点3:具有自首情节.

 

 

1.案情概括: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为培养其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做走私冻品的生意,多次向香港**公司购买产自美国、荷兰、巴西的猪肚、鸡脚、鸡爪等肉类冻品共计154.75吨,要求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联系陈某丙,由陈某丙组织安排经疫区越南海防绕关走私入境.为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陈某丙支付走私费用共计189.16万元.案发前,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已将收到的上述冻品在长沙**冷冻食品市场销售完毕.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协助其父陈某甲走私肉类冻品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其在其父母的劝说下投案自首,故作出不起诉决定.

 

 

2.同类决定书:渝检一分院刑不诉〔2016〕13号;延州检公刑不诉〔2016〕1号;渝检一分院刑不诉〔2015〕1、2号

 

 

 

 

 

(二)不起诉决定书:防检刑不诉〔2016〕4号

 

 

无罪辩点4: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

 

 

无罪辩点5: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

 

 

1.案情概括:被告人周某某受黄某乙的雇请,装运一批冻品运往南宁,运费为4200元人民币.当日中午,周某某驾驶货车搭载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从扶绥县柳桥镇出发进入越南境内装运冻鸡爪和冻火鸡翅,装货完成后出发运往南宁市.后被告人周某某行驶至上思县时,被东兴海关缉私民警查获,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被当场抓获.但检察院认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不深,并系初犯、偶犯,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2.同类决定书:甬检刑不诉〔2015〕4、5、6号;津检二分院公诉刑不诉〔2017〕13、14号;甬检刑不诉〔2017〕17、18、19、20、24、25、27号;杭检刑不诉〔2017〕1、2、3、4号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一)不起诉决定书:延州检公刑不诉〔2016〕2号

 

 

无罪辩点6: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在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走私的事实.

 

 

1.案情概括: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金某某从朝鲜走私进境的干蜈蚣而出售给被告人马某某,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走私的货物而出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同类决定书:红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珠检公诉刑不诉〔2017〕18号;瑞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日检公刑不诉〔2017〕2号;大检公诉刑不诉〔2015〕15、17、18、19、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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