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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动派经典案例|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减轻处罚辩护记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承办律师:辛本华


办案结果:


唐某以走私普通货物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办案过程:


2015年12月,唐某的亲属因唐某被某地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委托盈科上海“刑动派”团队辛本华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辛本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火速赶赴某市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唐某,详细了解了相关案情,并对唐某提供了法律指导与帮助.


在案件被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辛本华律师又及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辛律师发现海关计核的偷逃税款高达一千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经过认真地审核证据材料,辛本华律师认为海关确定成交价格的方法存在严重问题,且存在适用税率不当的错误,于是明确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要求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纠正违法侦查行为.


该案经补充侦查后,虽然侦查机关补充了若干材料,但是并没有重新计核,辩护人再次明确提出要求纠正错误做法.在第二次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公诉人亲赴海关缉私局与其领导当面交涉,明确要求缉私局改变成交价格的确定方法,重新对偷逃税款进行计核.经过重新计核,税款数额从当初的一千余万元降至五百余万元.


在第三次审查起诉过程中,辛本华律师提出部分认定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唐某具有自首及立功情节等辩护意见.经过当面沟通与事后提交书面意见,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又从计核证明中扣除了约一百万元,同时明确认定唐某具有立功情节.公诉人对于唐某的行为应当成立自首并无不同意见,只是提出具体能否认定取决于唐某在开庭时是否存在翻供行为,暂不在《起诉书》中具体描述.案件进展至此,已经在庭前辩护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有效消除了分歧,主要针对部分关键情节展开发问、举证质证与辩论,庭审既紧凑又顺利,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某大幅度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其他五名同案犯全部获得缓刑,案件最终得到了合理的处理.该案件作为当地代购走私第一案被“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法院网”等多家官方网媒进行了报道.


成功经验:


庭前辩护是该案成功的关键.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每次都与公诉人进行了当面和书面的沟通交流,案件的主要观点在庭前取得了公诉人的认可,并将相关成果成功地在《起诉书》中予以固定.在庭审结束后,公诉人对于“刑动派”辩护团队的认真与负责予以充分的肯定.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法律共同体之间可以存在一定的默契与相互尊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承办律师简介:辛本华律师


刑动派经典案例|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减轻处罚辩护记

盈科上海刑事部副主任、盈科上海刑事部质量控制中心主任、盈科上海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刑动派”团队负责人.兼任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华东师范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大学法学院校外职业导师、中律联企业合规研究院研究员、公司辩护联盟理事、中国法学会日照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辛本华律师刑事辩护经验丰富,承办的涉税/走私犯罪、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多以缓刑、减刑或者免予处罚结案,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被评为“盈科优秀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涉税/走私犯罪的辩护与危机处理、野生动物犯罪辩护、个人刑事法律顾问.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刑动派经典案例|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减轻处罚辩护记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部门业务领域遍及全国,主要针对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职务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调查与诉讼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部门在康烨主任、辛本华副主任、洪凌副主任、张捷副主任的带领下,秉承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理念,不断发展壮大.部门现有成员40余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1人,博士2人,硕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识层次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刑辩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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