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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被告人走私普货逃税百余万仅获一年刑期并缓刑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5

钱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3日委托本人作为其在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成功辩护被告人走私普货逃税百余万仅获一年刑期并缓刑

接受委托后,本人第一时间联系了公诉机关进行阅卷,侦查阶段案卷共计44卷(到审判阶段增至49卷).


成功辩护被告人走私普货逃税百余万仅获一年刑期并缓刑

一、基本案情

 

根据起诉意见书,由钱某某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在从德国进口产品时,钱某某为降低货物进口成本,自行修改外商提供的货物真实发票,并以改低后的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经计核,A公司偷逃税款人民币677,791.85元,B公司偷逃税款人民币163,406.16元,C公司偷逃税款人民币226,094.58元.

 

 

本人经过仔细阅读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的法律资料后,主动联系公诉机关沟通案情.公诉机关首先对钱某某涉嫌走私的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其次认为钱某某偷逃的税款应是人民币一百多万元(即三家公司逃税金额的总和).

 

 

二、对钱某某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对于同一人是构成走私犯罪的两家以上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本人查阅了相关资料以及检索了相关判例,简单概括如下:

 

 

观点一,将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先根据各个公司逃税金额按照单位犯罪定罪量刑,然后再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如(2014)青刑二初字第28号的审判观点:李某分别作为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作为被告单位C公司、D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均应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作为A公司走私犯罪的主管人员,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作为B公司走私犯罪的主管人员,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赵某作为C公司走私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作为D公司走私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观点二,将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根据各公司逃税金额累加按照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如(2017)京04刑初15号:A公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933936.39元,B公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86533.09元.被告人高某作为A公司的总经理和B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对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有决定、批准权,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被告人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持该审判观点占据多数,如(2017)京04刑初31号、(2017)沪03刑初103号等.

 

 

针对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意见,即:"对于不同单位犯罪均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在司法上拟制一个'单位',要求其对不同单位的犯罪数额一并承担刑事责任,即累计走私数额,适用单位犯罪的规定处罚."显然,此观点即同于上述第二种观点.

 

 

本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第一种数罪并罚的观点,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无疑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相对较重.而第二种观点,既能考虑到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刑罚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又能注意到犯罪单位之间的关联性,从而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罪刑相一致的原则要求.

 

 

于本案中,根据上述第二种观点,如果A、B、C三家公司均构成走私犯罪,对于钱某某应依照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将三家公司偷税金额累加对其定罪处罚.

 

 

但本案中,B公司的逃税金额尚未达到2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起点应是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又因三家公司虽为关联公司,但三家公司之间均具有相互独立性,出于尊重单位之间的独立性,以及不能将单位犯罪与实际控制人混为一谈,而将三家公司的逃税金额累加以认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故本人认为,B公司因逃税金额尚未达到20万元而不构成走私犯罪.钱某某涉嫌的逃税金额不应包括B公司的偷逃金额.

 

 

关于该点,本人多次联系公诉机关与检察官进行充分的沟通,在其非常耐心与认真地听取本人意见后明确告知他们会采纳本人的辩护意见,将B公司的逃税金额作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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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的逃税金额163,406.16元已扣除

 

三、扣除B公司税金对钱某某定罪量刑的重要性

 

 

根据我国《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逃税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对单位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逃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单位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逃税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单位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即倘若B公司涉嫌的逃税金额不做扣除,则对钱某某定罪量刑的逃税金额应是三家公司逃税金额的累加,即在100万元以上.根据上述规定,对其可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B公司涉嫌的逃税金额不计入认定走私犯罪的逃税金额中,对钱某某定罪量刑的逃税金额应是两家公司逃税金额的相加,即低于1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对钱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故,B公司涉嫌逃税金额的扣除,对钱某某的定罪量刑起到的作用是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直接调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直接降低一个刑期档次.且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即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前提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对B公司的税款作相应扣除后使得钱某某的量刑直接降到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对钱某某是否会适用缓刑起到了直接作用.

 

 

四、单位注销后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理?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被告单位A公司被注销,是否应依然追究A公司和钱某某对于A公司部分的刑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已明确:"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综上,对于本案中A公司被注销后,针对A公司涉嫌走私犯罪部分应对钱某某继续审理,但应根据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对A公司不再进行追诉.故,此案中应仅对C公司与钱某某提起诉讼.起诉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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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对A公司追诉对钱某某的影响

 

如上所述,对钱某某应依据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将A公司和C公司逃税金额累加,然后对其定罪量刑处罚.据此,貌似A公司的注销对钱某某并没产生特别的影响.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即为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单位可以预缴与其涉嫌偷税金额相当的罚金(对走私普通货物罚金的规定是逃税金额的一至五倍,但实践中判处的罚金一般是相当于逃税金额),在审判时将会对单位以及其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宽处理.适用到本案,钱某某虽然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但鉴于其家庭实际情况,经济异常困难,对于代公司预缴全部罚金存在极高的难度.但如果对A公司不再进行追诉,则罚金应根据C公司的逃税金额而确定.如果仅根据对以往判例的数据分析,本案对C公司的罚金应该在21万元左右.相较于罚金可能在90万元(A公司与C公司税金的相加),这对于钱某某而言,无疑较能做到在庭审前进行代公司预缴全部罚金,而争取宽大处理.当然,我国《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可对单位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且该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情,基于平衡性考虑,不排除法院最终会对A公司处逃税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而非按照司法实践中一般仅对单位作相当于逃税金额一倍的幅度进行处罚.

 

 

六、审判结果

 

 

钱某某在开庭前代公司预缴罚金21万元,结合钱某某的自首、缴纳暂扣款以及计核税款所依据的发票中存在部分货物因漏发、返修等问题进行过两次报关、重复缴税(对于该情况当事人再次申报时并未向海关进行说明,但由于被告人已无法举证证明上述货物漏发及返修的事实以及所对应的税款,所以本人在辩护时仅是向法庭陈述该事实情况,希望法庭在量刑上能给予酌情考量)等情况,公诉人建议对钱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但本人建议法庭对其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40万元;钱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七、结束语

 

 

辩护工作至此已结束,由于判决结果远远超出当事人的预期,当当事人夫妇一再表示感谢的时候不禁回想在多次与其沟通中电话那头难掩一位中年男人的焦虑与种种担忧的情景……非常感谢当事人的信任与极力的配合;也不禁回想与检察官、法官一次次沟通的情景……非常感谢他们能听取我的辩护意见.

 

 

每一位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最想要的就是希望律师能给他们一个结果性的保证,但由于决定案件结果的因素太多的,作为律师,只能综合其掌握现有的信息,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等因素对案子进行一个常规、合理性的预判,而这种也仅是预判,无法向当事人保证结果.但在做案子的过程中,作为律师我们对案卷资料一定要用心、细心整理;对当事人要耐心,尽量主动与其多沟通案件事实(有些辩护点就是在沟通中获悉的);而对案件承办人要诚心,尽量让他们觉得我们作为律师与之并非对抗的关系,而是希望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案件的事实情况能对不同的意见做到坦诚、充分的交流,以希通过共同努力最大程度的保障案件能得到合情、合法、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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