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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朋友醉酒驾车?因不能预见危害后果,二审改判无罪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指使朋友醉酒驾车?因不能预见危害后果,二审改判无罪

逢年过节、朋友聚餐、公司聚会都少不了喝酒助兴.这样的酒文化也导致我国每年危险驾驶罪的数量居高不下.根据司法大数据统计,仅2021年就有大概35万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要知道,2021年全年因刑事犯罪被起诉的人数才174万人.仅危险驾驶罪就独占20%.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又是危险驾驶罪的重要起因.在大家都知道醉酒驾车涉刑的当下,你知道吗,如果你让饮酒后的朋友驾车送自己回家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到底怎么回事呢?笔者带着大家看看下述案例:


指使朋友醉酒驾车?因不能预见危害后果,二审改判无罪

案例简介:


卢某到熊某家串门,双方在吃午餐时均饮酒.午饭过后,卢某主动驾车带着熊某到其他朋友家串门,晚饭结束后,熊某要卢某开车载自己回家.将熊某送到家后,卢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调查,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已超醉驾标准.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卢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熊某明知被告人卢某饮酒,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仍指使卢某驾驶机动车送其回家,二人系共同犯罪,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追究熊某的刑事责任.


指使朋友醉酒驾车?因不能预见危害后果,二审改判无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熊某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只主要看其是否能被认定为教唆犯.所谓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施犯罪意图的人.具体来说,需要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综合考量.


第一,从认识因素来看,教唆者应该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产生某种犯罪意图.


第二,从意志因素来看,教唆者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综合以上两点再来看本案.卢某和熊某是中午吃饭时饮酒,饭后卢某不仅表现正常,还主动驾车带熊某前往朋友家串门.在下午,卢某也是积极参与娱乐活动,表现正常.况且熊某要求卢某晚上送其回家时,已经距离中午饮酒过去五个小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熊某认为卢某没有醉酒的内心确信.由此可见,熊某主观上并没有教唆卢某实施犯罪的故意,更不希望或者放任卢某酒驾危害后果的发生,不符合教唆犯的法定构成.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上诉人熊某无罪.


指使朋友醉酒驾车?因不能预见危害后果,二审改判无罪

案件总结:


再次提醒各位读者,不论是指使他人醉酒驾车,还是指使醉酒肇事的司机逃逸都有涉刑风险.本案熊某之所以有无罪辩护空间,主要依据的是刑法的谦抑性及可预见性原则.换句话说,刑法不能用超出常人的标准苛责被告人.从卢某在下午的表现,以及案发距离中午的时间来看,一般人根本无法准确判断卢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如果公诉机关仅以酒精检测结果为准,推定熊某主观上明知卢某醉酒,明显属于客观归责,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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