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

为您厘清诉讼思路,制定有效解决方案

武汉刑事律师事务所 > 醉驾案件

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

这两天整理了一下关于醉酒驾驶和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资料,其实,整理这些东西现在成了我的一个习惯,每天不弄点感觉缺点什么.再就是也是自我的学习,每天都学习一点新的知识.什么情况下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呢?普通酒驾现在已经不入刑了,那么入刑的标准又是什么呢?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关于袁某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

一、公诉机关侦查和认定的基本情节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9月24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成酒后无证驾驶鲁QQ61U7号小型轿车,沿沂水县长安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昌辰广场路段时,被沂水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袁某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成举报他人盗窃并提供线索,构成立功.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综合证据及被告人袁某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袁某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认罪态度较好,检举他人犯罪并提供线索的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

宣判后,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成举报他人盗窃一案的线索缺乏指向性和确定性,且线索来源不明,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立功不当;袁某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为327.2mg/100ml,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有两次酒驾前科,一审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了相同的支持抗诉意见.


原审被告人袁某成在二审开庭审理时没有提出新的辩解意见.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审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符合法律规定;一审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


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

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的要件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袁某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抗诉机关所提“袁某成举报他人盗窃一案的线索缺乏指向性和确定性,且线索来源不明,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立功不当”的抗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袁某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涉嫌盗窃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线索及嫌疑人藏匿地点,应当认定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其在一审过程中对立功线索的来源已经作出合理说明,无证据表明其线索来源具有不正当性.故该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抗诉机关所提“袁某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为327.2mg/100ml,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有两次酒驾前科,一审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袁某成案发前曾两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并被吊销驾驶证,短期内再次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反映出其不思悔改和对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态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多个从重处罚情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原审依据其有坦白情节、立功表现并认罪认罚等从轻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不足以体现出依法从严惩处,属量刑畸轻.故该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

一、维持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袁某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袁某成犯危险驾驶罪”;


二、撤销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袁某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袁某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

三、危险驾驶罪转化的条件和法律依据


1.本案二审过程中加重了出发,从一个月变为三个月,貌似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但是有一个细节就是,本案是公诉机关抗诉,而不是犯罪嫌疑人上诉,所以这里也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多个从重处罚情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原审依据其有坦白情节、立功表现并认罪认罚等从轻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不足以体现出依法从严惩处,属量刑畸轻.故该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两次醉驾前科,被吊销了驾驶证,还出现无证醉酒驾驶车辆,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巨大,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令人发指.


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6.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7.醉驾 一律吊销驾照,新修订的刑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8.、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9.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0.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12.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

1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14.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15.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按照新交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饮酒后驾车,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记12分.


16.醉酒驾车.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17.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18.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

19.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0.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1.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22.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案例探析:醉酒驾驶转化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情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