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

为您厘清诉讼思路,制定有效解决方案

武汉刑事律师事务所 > 醉驾案件

大律师办案说法:检察院撤诉李某酒驾为何无罪?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作者/杨松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0日晚,云南某县级市公安局民警在A处开展道路交通维护指挥管理,21时13分民警发现一辆车牌号为YYYYYYY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A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李某有酒驾嫌疑,执勤民警将李某带到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血液后送检,检验鉴定结论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42mg/100ml血.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2021年2月2日检察机关以非法证据排除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李某撤回起诉,并做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解读】


阅卷过程中,笔者认真核对侦查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李某(化名)的人车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的照片、血样抽取过程的照片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卷宗材料,发现如下疑点:


1、证据卷中第40页至43页民警所述《查获经过》中的民警人数与86页至88页照片拍摄人、制作人不一致;


2、检材送检验收时间先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时间,是瑕疵还是程序违法问题,以及期间检材储存环境与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核实;


3、证据卷《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填写一栏明确“医务人员在对李某血样的提取过程中使用的消毒液为‘安尔碘’”.


针对以上疑点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核实,进一步分析和判断后,确定了疑点3对本案的关键性作用.针对疑点3的相关内容,笔者查询了与“安尔碘”有关的知识及血样抽取的相关标准,咨询了具有专业知识的医护人员及鉴定工作人员,并到案发时抽取血样的医院走访咨询,通过案发当天抽取血液科室的医护人员了解到本案确实是用“安尔碘”对李某(化名)进行皮肤消毒,且该消毒液中确实含有酒精成分——乙醇含量为54%—66%(V/V),我们及时对上述证据进行取证固定.


通过以上的工作,笔者确定了本案中在对李某抽取血样时医护人员使用的安尔碘皮肤消毒剂含有乙醇等有效成分,且乙醇的成分占比较高,送检血样在提取时使用含有乙醇的“安尔碘”进行消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GB19522)》5.3.1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属收集证据程序违法.有了此前毒品案件中从毒品收集程序违法入手排除非法证据成功的经验,我们最终确定本案的辩护思路为非法证据排除后的无罪辩护,就“安尔碘”问题向检察机关承办人提交了《律师辩护法律意见》书,并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经过多次的交流和沟通最终说服检察官排除了上述程序违法的非法证据,最终检察机关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化名)驾驶车辆时达到醉驾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讲述法律故事


普及法律知识




大律师办案说法:检察院撤诉李某酒驾为何无罪?

作者简介


杨松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毒品与走私犯罪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毕业于“五院四系”之一的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功底深厚,从事律师工作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曾办理多起全国和云南具有影响力案件,部分经典案例如下:孙某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二被告辩护律师(2019年度人民法院报十大刑事案件);马某某非法采矿、强迫交易、 破坏生产经营案(云南省检察院通报十大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之 一);云南保山市亿元冻品牛肉走私案;赵某走私进口二手汽车案(检察院不起诉);黄某某销售假药案(检察院不起诉);唐某某贩卖毒品案(程序辩护无罪)等.


——————


推荐:韩英伟


责编:孔之众


编审:韩雄亮


编发:新媒体头条


推广:新媒体经济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