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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系列(十二)参与DeFi挖矿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来源:网络 作者:武汉律师网 时间:2022-05-15

网络传销犯罪研究系列(十二)


参与DeFi流动性挖矿是否会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车冲: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网络传销系列(十二)参与DeFi挖矿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DeFi和流动性挖矿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DeFi指的是“去中心化金融”,英文为Decentralized Finance.通常指的是基于以太坊的智能合约组成的去中心化应用程序(DApp)


流动性挖矿是DeFi活动的一种参与形式,即Liquidity pool挖矿,简单称为LP挖矿.


流动性挖矿本质上是通过存放或锁定一定虚拟货币来获取“收益”的活动,这种模式类似于将人民币存放在银行,银行根据存放的数量发放“利息”给存款人.当然该例子实际上跟单币质押挖矿的模式类似,并不是与此处的流动性挖矿的模式完全相同.因为流动性挖矿是两种代币的组合,形成“二池”.


具体到流动性挖矿中,是通过一种代币和另外一种代币按照一定兑换比例形成配对,形成LP,然后将LP放到相应的矿池中进行质押来完成流动性质押挖矿,然后通过在二池中提供流动性的活动来获得收益.


事实上,无论是本文描述的流动性挖矿的模式还是单币质押的模式,都会存在一个共同的特征,会形成所谓的虚拟货币“池”,通过“挖矿”活动来产生“收益”.


那么,这种通过参与虚拟货币DeFi挖矿获取代币收益的金融活动,是否会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答案是不会,虽然按照我国一贯的监管政策,该类DeFi活动处于被禁止的状态,但是对于普通的参与者而言,并不意味着参与该项挖矿活动就涉嫌刑事犯罪.


那么为何仍然有一些地方公安时不时传出该类金融活动涉嫌刑事犯罪,特别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通告呢?原因就在于本律师刚提到的DeFi挖矿获得收益的盈利模式.


正常的的流动性挖矿是需要通过质押LP来获得收益,但是在部分人员眼中,这是可以很好的进行传销活动的模式.


在早期的虚拟货币传销案件中,往往会假借“矿机”挖矿的方式来替代之前传统传销模式中的各种“奖金”,但是随着全国各地该类案件的曝光,这种模式已经难以继续欺骗更多的人参与.随着2020年DeFi热潮的兴起,假借DeFi挖矿名义的传销活动越来越多.


在假借DeFi挖矿名义的传销活动中,原本通过质押LP进行流动性挖矿获取收益的模式被借用,通过“挖矿”的名义产生“收益”,而此处的“收益”只是各项传销活动产生的奖金的代名词或者幌子.


因此,如果某个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只是假借DeFi的名义,事实上开展的是以发展的人数多少、缴纳的入门费作为返利计酬依据和来源的活动,就是典型的传销组织和传销活动.


当然,很多参与者也不要盲目的因为误入该类传销活动而惊慌失措,因为即使因为无知、没有辨别能力参与该类传销活动,也并非所有的参与者都会被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几种特别类别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才会被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和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才属于组织者和领导者.


依照本律师的经验,发起、策划、操纵、管理等角色的人员与一般参与者有所关联的可能性不大.对于一般的参与者而言,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往往都是认为其作用在传销活动和传销组织的扩大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由于对于“关键”作用的认定标准的模糊和办案人员的理解偏差,就容易出现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关于“关键”作用的认定,可以参考本律师撰写的《传销组织中“持币生息”参与人是否属于起到“关键”作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认定》一文,此处不再赘述.


本文是车冲律师结合办理虚拟货币DeFi挖矿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等资金盘案件的实务经验总结所得,希望对该类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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