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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6

遵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遵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1.1.案例一: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红检刑不诉〔2020〕271号)


1.3.简要案情:潘某某与姚某某串通,让A科技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总金额1637931.10元,税额合计262068.90元,价税合计190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缴税款、缴清罚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汇检公诉刑不诉〔2019〕109号)


2.3.简要案情:甘某某系遵义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让赵某某、伍某某为自己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7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692897.44元,税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17792.5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3.1.案例三:江某某、张某某、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播检刑不诉〔2020〕00000005号)


3.3.简要案情:江某某找到安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安某某通过张某某作为中间人,在余某某处以遵义市C加油站为销售方、重庆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重庆B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分别为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12511.78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江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全额补缴税款,认罪认罚;张某某、余某某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江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张某某、余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绥检公诉刑不诉〔2019〕115号)


4.3.简要案情:陈某某便利用贵州A科技有限公司的留抵税额,虚开了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东莞市B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金额共计为734333.24元,税额共计124836.66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国家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5.1.案例五: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余检刑不诉〔2021〕56号)


5.3.简要案情:梁某某为抵扣成本税税款的目的,让苏州A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金额 458000元,造成国家税收流失63172.40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仁怀检公刑不诉〔2020〕51号)


6.3.简要案情:赵某某在担任贵州A酒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主管期间,为了达到少缴国家税款的目的,让贵州B贸易有限公司为贵州A酒业有限公司代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货物金额3831712.88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51391.12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案发前主动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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