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犯罪

为您厘清诉讼思路,制定有效解决方案

武汉刑事律师事务所 > 税务犯罪

泰州靖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6

泰州靖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泰州靖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1.1.案例一: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靖检刑不诉〔2020〕17号)


1.3.简要案情:郑某某购买他人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454567.9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47244.9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靖检刑不诉〔2020〕14号)


2.3.简要案情:戴某某购买他人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0774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60954.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靖检刑不诉〔2020〕13号)


3.3.简要案情:经他人介绍,王某甲让王某乙为靖江市A纺机配件厂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752633.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935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4.1.案例四: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靖检刑不诉〔2020〕7号)


4.3.简要案情:张某某让他人为A重工公司虚开价税人民币818059.5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18863.3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某某系A重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江苏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靖检刑不诉〔2020〕4号)


5.3.简要案情:江苏A公司与南京B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南京B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为江苏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300041.1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79493.11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江苏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公司不起诉.




6.1.案例六: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靖检刑不诉〔2020〕3号)


6.3.简要案情:经邱某某联系,江苏A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让江苏B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靖江市C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名义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2650001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85042.8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邱某某系江苏A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靖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7.3.简要案情:夏某某联系徐某某为其经营的靖江市A服装加工场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817756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18819.2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后通过QQ群联系他人为其经营的靖江市A服装加工场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112800元、税额人民币16389.7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靖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8.3.简要案情:经陈某某联系、徐某某介绍,靖江A服饰有限公司让利辛县B纺织品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35029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0897.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A机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2.案号: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靖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9.3.简要案情:经陆某某介绍,A机械公司让他人为其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110144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60038.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机械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机械公司不起诉.




10.1.案例十: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0.2.案号: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靖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10.3.简要案情:江苏A公司由陈某某及孙某某向祁某某购买泰州市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33397.5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35621.87元.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江苏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泰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