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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 | 层层攻克,骗取出口退税案成功不起诉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8

一、案情复杂,辩护之初阻力重重

 

 

 

2015年初,某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甲、总经理乙了解到,该公司所在区政府规定,对区内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创汇额达到一亿美金的,即可享有减免办公用房房租的财政补贴.

 

 

公司为获得上述补贴,遂安排公司副总经理丙和业务部经理丁通过张某先后联系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通讯有限公司、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通过与上述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和外销合同,由对方公司提供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相匹配的境外资金、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方式,由外贸公司向当地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款.

 

 

该贸易有限公司以购方企业名义总计接受上述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09份,价税合计金额 1487954706.49元.在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该贸易有限公司研究决定,由经理乙安排公司员工伪造对应的出库单、入库单,由财务经理丁负责境外美元总汇、开票金额的走账、资金调拨、制作相应单据,根据自营业务账目制作退税申请表,将280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证实,实际骗取出口退税117561479.39元.

 

 

该案是近年来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风暴行动中所引发的案件之一,该案由某部委督办,公安部门最早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线索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后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移送起诉.

 

 

该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企业,外贸业务其实只是该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可是,案件发生后,公司主要领导被抓,公司几乎处于停摆状态.

 

 

我们介入该案后,公司另外几个被抓的高管为了先出来已经相继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其中有一人供述甲知晓所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流程.

 

 

即便认罪认罚,可是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一旦成立犯罪,至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真可谓是风云变幻、波谲云诡!

 

 

而且,还有一件更麻烦的事情是,在同一区域,已有类似案件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抽丝剥茧,钻精研微终获不起诉

 

 

在此极端不利情况下,我们开始驻扎当地,进行了前后长达一个月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深入了解,凭着辩护人对出口退税业务流程及增值税的良好的专业背景知识,公司当初进行此业务的全部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原来,2014年,为支持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颁布了《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该《公告》2017年11月废止).

 

 

《公告》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自营方式为中小企业代为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换言之,外综服模式是国家为了加大出口,尤其是为了便利中小企业出口而采取的一种业务模式,在当时可谓是一种全新的业务模式.公司正是为了响应此一号召而开展的相关业务.

 

 

可是单凭此一线索并不能解决问题,这仅仅意味着我们的辩护可能有了一个突破方向.该业务还面临着司法实务部门常常挂在嘴边的“四自三不见”嫌疑,更重要的是,出库单、入库单的确是伪造的.

 

 

通过对公司财务制度的深入了解,我们得知,原来公司的出、入库并非实体库,只是公司为了内控和核算形成的“虚拟库”,出、入库单仅仅是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对购、销货物进行相互比对验证的一种内控措施,是企业管理中的一种手段.

 

 

更为重要的是,它并不是办理出口退税所需要的凭证,所以,不能以它的虚假与否来作为判断是否骗取出口退税的依据.即便不存在实体库,也可以正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此时,我们感觉到曙光初现.

 

 

可是,该如何解释“四自三不见”的问题呢?从表面证据来看,似乎一切都吻合.“四自三不见”与外综服模式虽然有着相似之处,但是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四自三不见”注重的是强监管,外综服模式注重的是“放管服”,二者在政策上存在重大差异.

 

 

所谓“四自三不见”是指在不见出口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或者放任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的行为.在2014年以前,由于法律强调严监管,是不允许以这样的模式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

 

 

而对于外综服模式,国税总局强调的是“放管服”,外综服企业更多体现的是外贸综合服务,在当时是一种创新模式,只要生产企业提供的单证形式上合规,即可代为办理退税业务,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因此,不能简单根据外形上的局部相似,便将外贸综合服务认定为“四自三不见”的行为.当然,我们还从其他多个角度论证了本案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的模式.

 

 

可是,即便上述问题都解决了,办案机关还有一个疑虑挥之不去,因为外贸公司和上述企业之间毕竟没有发生直接的货物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就是构成虚开吗?

 

 

面对该问题,通过进一步深入研究外综服模式,我们得知,外综服企业其实只需判断出口退税的相关材料形式完备就可以,比如说海关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六联单等等,只需符合这几项即可.

 

 

只要没有表面上的瑕疵,就可以判定形式完备,就符合出口退税的要求.换言之,上述的审查应该都是形式上的审查.也正是这一问题的困惑,使得公诉机关迟迟下不了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决心.

 

 

在当前司法整顿的大背景下,承办人员更不愿意轻易做出不起诉决定,所以这才有了所谓的“第三次补侦”.

 

 

第三次退侦,并没有获得什么新的证据,而且,在我们将上述辩护意见给承办检察官进行详细讲解后,让检察官彻底明白了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最终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三、意义重大,刑辩水平再上新高度

 

 

本案自从介入辩护以来,历时近两年.最终获得不起诉的结局,皆大欢喜,也可谓是苦尽甘来.在本案中,公司主要高层领导全部被抓,并且其中已有多人认罪认罚,而且在当地相关案件已经判处无期徒刑,最后在我们的辩护下做到了全案不起诉,的确是一个骄人的成绩.

 

 

我们查阅过所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在骗取出口退税辩护领域近10年来基本没有全案无罪的案例.即便专做走私、涉税犯罪辩护的律师也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护难度是最大的.

 

 

因为要做好该罪的辩护,首先必须要熟稔增值税原理,此外,还要详细了解出口退税全流程,以及出口退税过程中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当然,我觉得还有更为重要的一种技能,你必须将这些跨部门的知识以一种法律人听得懂的语言表述出来,其实这个过程类似于一个翻译的过程,你越讲的浅显易懂,效果越好.

 

本案的成功办理,应该说,在走私、涉税犯罪辩护领域,将京师律所的刑辩水平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最近,在各种微信群里,常常会看到有人在抱怨,对刑事辩护的效果产生怀疑.希望本案的成功办理,能给刑事辩护律师增添一些信心!

 

只要我们认真、细致、专业、努力的进行辩护,就一定会有好的效果!刑辩律师一定要有这样的信心,这也许就是阳明先生所说的“吾心光明”吧.

 

 

精通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等涉税案件处理,对于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类犯罪、传销犯罪、非法经营罪、证券期货犯罪、贪污受贿、渎职类犯罪、涉黑恶犯罪有着丰富的辩护经验.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均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同时提供专业的刑事控告、申诉服务.

 

 

 

经典案例:

 

 

 

1、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后实报实销;

 

2、广东珠海某电信诈骗案,后被判缓刑;

 

3、广东陈某贪污受贿案,经过成功辩护,受贿罪最后不成立;

 

4、湖南某平台诈骗案,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被告由主犯变为从犯,并成功取保,后被判缓刑;

 

5、北京某私募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被成功取保,后判缓刑;

 

6、谢某行贿案,成功判缓;

 

7、张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由主犯变为从犯,刑期由12年减为6年;

 

8、吴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不予起诉;

 

9、王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成功去掉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10、谢某强奸案,变更为猥亵罪;

 

11、王某非法经营案,不起诉;

 

12、金某骗取出口退税案,成功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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