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犯罪

为您厘清诉讼思路,制定有效解决方案

武汉刑事律师事务所 > 税务犯罪

积极主动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从犯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6

积极主动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从犯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积极主动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从犯

案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306刑初1886号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通过朋友在钟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深圳A公司和B公司处以票面金额的7.5%购买发票,再以开票金额的8%的金额卖给自己的客户,从中赚取差价.


2017年3月、4月间,被告人王云华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深圳市C电源有限公司出售深圳市B有限公司、深圳市A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价税合计997639元,虚开税款数额为144959.23元.


2017年4月份起,被告人王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深圳市D科技有限公司出售深圳市B有限公司、深圳市A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价税合计1558333.7元,虚开税款数额为226424.73元.


2017年4月份、5月份,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深圳市E电子有限公司出售深圳市B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4份,价税合计1084655.77元,税款157745.09元.


2021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自行前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另查明,深圳市C电源有限公司等公司已补缴涉案税款.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三、辩护意见


1.被告人系从犯;


2.被告人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


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积极主动实施本案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