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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2年内放贷10次以上,就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6

作者:曾杰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未经作者本人许可不得转载)




导语:




是不是只要2年内有10次以上的放贷,都算作非法经营罪?不是.






正文:




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放贷类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定义,很多公众都对2年内10次以上这一次数标准印象颇深,由此还总结出2年内10次以上,年化利率超过36%,个人放贷总金额超过200万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刑事立案并以非法经营罪追诉.


但是,这里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需要确定“不特定对象”的问题.对于此问题的忽略,事实上是把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犯罪立案标准弄混淆导致.





举一个例子




比如张三和李四是同事,张三经常需要资金周转,李四就经常借钱给他,双方约定的利息很高,达到了年化36%以上,然而张三也很讲信用,做到了有借有还,这些借贷都是短期借贷,一般都是10天或者几天的周期,有时候一个月双方借贷次数就超过了10次,总金额一个月甚至可以过千万.



此时,李四的放贷行为中利率超过了36%年化,次数也远超过了10次,金额达到了200万以上,甚至超过了1000万.那么,李四是否可以因为这个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答案是不能的.





为什么?因为李四没有针对不特定对象放贷,他仅仅是针对张三开展了放贷行为.



大家可以去看非法放贷司法意见的原文,其规定的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因此,不仅仅要2年内10次以上,还需要这10次放贷,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而张三仅仅是特定的一个对象,无法满足“社会性”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要注意区分犯罪构成和犯罪标准的区别.




同样的道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也一样适用.




根据2011年最高法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时,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相关数额和人数标准,比如针对个人犯罪而言,金额超过20万或者人数达到30人的,警方就可以刑事立案.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只要面向他人借款或者融资的人数超过了30人,在没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承诺保本付息,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错.




因为这仅仅是在犯罪的人数标准上表面符合,但是要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还需要确定融资的对象是否属于不特定的对象.也即是说,假设张三因为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主动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贷,也有口口相传情况,但张三先认人后认钱,拒绝向陌生人或者朋友的朋友借款,人数超过了30人,比如达到了40人,金额也超过了20万,此时能否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答案也是不能的.这40名借贷对象多属于特定的亲朋好友,具体借款行为的发生也是张三主动借贷,而非通过口口相传或者公开宣传引来的社会公众.因此,虽然数额、人数标准上看似达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但是因为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符合,导致无法定此罪.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的相关归纳与整理,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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