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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无罪数额扣减案例或不起诉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6

作者介绍: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卢捷培:网络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未经曾杰律师本人许可,不得转载)


单纯的购汇自用或者售汇自用,并非一种面向不特定公众买卖外汇的市场经营行为,其售汇对象往往单一,没有通过货币转换盈利的目的,不具有经营性,因此这类案件中,律师可据此作无罪辩护.


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无罪数额扣减案例或不起诉案例

经过在裁判文书网等权威网站进行检索得知,对于购汇或者售汇自用的行为,不仅有相关案例作出了无罪化处理或法定不起诉的处理结果,还有部分案件因为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出售的外汇系自有资金,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具有非法营利的主观目的而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相关案例整理如下:


(一)法院判决无罪案例


案号


裁判要旨


处理结果


(2017)粤01刑初49号


被告人作为资金所有者,并非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经营者,只是将自有港币资金通过私人黑市交易形式兑换成人民币,而非通过非法买进卖出外汇赚取差价牟利,其行为不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易性,并非经营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戴国权被指控的通过私人交易形式将约1800万元的港币兑换成人民币的行为,法院判决无罪.


(2019)浙0104刑初282号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健非法兑换等值于3.26亿元人民币的美元,其中3000万元人民币系将自己持有的股票出售之后获得美金,将美金兑换成人民币,用于装修、买房,具有营利目的的金额为2.96亿元.另外的3000万元人民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所规定的非法买卖外汇.


法院对于检察院起诉书所认定的,周健将自己合法持有的美金兑换成3000万元人民币,不构成经营罪的意见予以认可.


(2015)琼刑二终字第9号


该案中李某某因走私货物,无法通过合法方式走银行渠道向外国出口商支付美元,因此找陈某甲代为购买美元,本案中,李某某仅仅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购买美元支付货款的行为未被评价为非法经营罪,而陈某甲则因为帮忙代办购买美元过程中收取了一定的回扣,属于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倒卖倒买经营行为,数额较大,被法庭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李某某仅仅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购买美元支付货款的行为未被评价为非法经营罪




(二)法定不起诉案例


案号


文书摘要


处理结果


温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然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兑换外汇给他人,但其兑换的外汇均来源于其本人经营的外贸公司的货款,而且其兑换外汇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不具有经营性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定不起诉


温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谌某某虽然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兑换外汇给他人,但其外汇均来源于其本人经营的外贸公司的货款,而且其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不具有经营性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据此,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没有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不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案例


案号


文书摘要


处理结果


南检金知刑不诉[2019]5号




虽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法提供其购买外汇的合同、进口货物托运单、报关单等证据证实购买外汇的用途,但是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其辩解的购买外汇自用的合理怀疑.因此,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存疑不起诉


越检公诉刑不诉[2018] 41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实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季某某,范某某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来源及非法获利证据链不完整,且因目前本案证据无法继续补充,故认定被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钟某某不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指控条件.


存疑不起诉


越检公诉刑不诉[2018]41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实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与钟某某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来源及非法获利证据链不完整,且因目前本案证据无法继续补充,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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