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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匠实务研究||“转单平账”不构成套路贷中的诈骗罪的3种情形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6

刑匠实务研究||“转单平账”不构成套路贷中的诈骗罪的3种情形




杨琳琳: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刑匠战队队员


刑匠实务研究||“转单平账”不构成套路贷中的诈骗罪的3种情形

刑匠团队成员办案途中随手拍:京城秋色


国家大力打击套路贷犯罪,将套路贷定性为诈骗犯罪.本文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以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转单平账”作为考察角度,展开分析.




“套路贷”及“转单平账”的含义.




据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由此,套路贷案件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有:(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2)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5)软硬兼施“索债”.




套路贷犯罪不是法定罪名,而是指某种犯罪现象.套路贷犯罪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放贷方欺骗借贷方,以放贷为名行诈骗之实.这类新型黑恶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所谓“转单平账”,其含义是,当被害人无力向行为人偿还借款时,有的行为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行为人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转单平账”行为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一点是将套路贷违法行为定性为诈骗犯罪的重要特征.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目的,使用带有欺诈性质的“套路”式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而这种带有欺诈性质的“套路”式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在行为人的诱骗下,一步一步地落入陷阱,甚至主动配合行为人制造虚假证据,使自身陷于不利地位,从而对自己的财物作出错误处分,最终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




何为“套路”,笔者认为可以通俗理解为“圈套”.行为人往往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或是害怕背负高息的心理,虚假宣传并有意引导被害人暂时妥协和放弃其部分合法权益,签订约定内容不明确或者让借款人陷入模糊、错误认识的借款材料,使被害人实际背负高额利息,部分被害人被卷入“以贷养贷”的困境难以脱身,行为人以此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刑匠实务研究||“转单平账”不构成套路贷中的诈骗罪的3种情形

刑匠团队成员办案途中随手拍:夏日河面阔


【(2021)桂02刑终36号】案件,法院认为:




首先,涉案“贷款公司”以放款快、无抵押、利率低为诱饵,借民间借贷之名,吸引社会上急需用钱的不特定群体来公司贷款.在贷款的过程中,公司财务人员让受害人签订月利率为3%的借条,再以行规为由扣减本金,虚构服务费、资料费、平台费等费用,制定与其宣传利率及借条中约定利率并不相符的还款计划书,让被害人在较短时间内且对本金、利息等内容及计算方式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署.




其次,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在放款前,各被告人对部分被害人进行家访并收取家访费,被害人逾期后收取逾期费及上门催收费等费用.




第三,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被告人通过转单平账、借新还旧的方式,继续垒高被害人的债务.同时,业务员不断推荐被害人到相关公司进行借款,让被害人“以贷还贷”,以达到不断套取被害人资金的目的.




第四,在还款过程中,被害人只要逾期即被要求缴纳高额的逾期费、上门费,并由公司催收员以发送带有威胁、恐吓内容的信息、打电话、上门滋扰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催收.




综上,被告人的以上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采取一种或数种“套路贷”手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及财产权益的“套路贷”诈骗构成要件,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前述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等行为,均系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刻意为之,系典型的利用放贷的形式、名义设置“圈套”、“套路”诱骗被害人上当的“套路贷”犯罪.




现实中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B放贷公司在向借款人A放贷后,A无法偿还债务,B公司仅出于收回本息的目的而唆使或者诱使借款人A,与其他C放贷公司达成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约定,但并无就此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虚构债务.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放贷人为收取本息而实施的单纯“转单”行为不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第二方面,行为人与后续参与转单的放贷主体具有关联性.




纵观所有的“转单平账”型套路贷案件,大多数都离不开这个重要特点.借款人A先向B借款,B通过带有欺诈性质的“套路”式方法诱骗借款人A签订如金额虚高、所述利率不实的不平等借款合同,垒高借款金额.待A到期无法偿还,B再指使与B有关联的公司B1或者自然人B2代A偿还此前借款,即转单为其平账.行为人B及与其有关联的B1、B2、B3如此重复转单平账 ,逐步垒高借款金额,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实际上,在“转单平账”型套路贷案件中,后续参与转单的放贷主体皆与初次放贷的行为人有一定的关联性.他们之间大多为团队化运作模式,内部主体之间具有共犯故意.




【(2020)豫0106刑初67号】案件,法院查明:被告人胡炜自2018年3月份开始,从事网络贷款诈骗活动,后伙同被告人伍春燕、刘东海、熊光林、刘佳鑫、杜应江、郭均建、张才等人,冒充正规贷款公司,称其公司小额贷款无抵押、无担保、利息低、放款快,以贷款审核为由,骗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通某、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详细个人信息,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让被害人在“今借到”、“借贷宝”、“资信”等借款平台签订零利率或24%年利率的虚假借款协议.胡炜等八人以砍头息的方式扣除20%至30%的费用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将剩余款项转账给被害人.胡炜等八人要求被害人以5天至7天为一个借款周期,每个借款周期的利息为20%至30%.胡炜等八人会在借款到期的前一天,提醒被害人按时还款;对还款困难的被害人,收取20%至30%的费用办理展期,或者通过以贷还贷、转单平账等方式将被害人推送给其同伙或者其他从事套路贷的人员.如果被害人未还款,胡炜等八人会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上门催债等方式骚扰、辱骂、威胁被害人及其亲友,逼迫被害人还款.




若借款人A在无法偿还放贷人B借款的情况下,没有就该笔借款向B及其关联人再次借款平账,而是向自己的亲友、其他借贷公司或银行等放贷主体再次借款平账,则该种情况根本不符合“转单平账”的内在特征,B不可能构成“转单平账”型套路贷诈骗犯罪.




第三方面,转单平账的目的是为了恶意垒高金额,因此转单行为具有先后次序性、转单金额具有数额叠加性的特点.




转单平账型套路贷犯罪行为大多都表现在,行为人与其关联人员先后数次重复转单步骤(即层层转单平账) ,从而达到逐步垒高借款金额的效果.




【(2020)沪0114刑初1851号】案件,法院查明:2015年5月7日,被害人唐某某通过广告卡片联系被告人卫某某借款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卫某某以“行规”名义诱使唐某某写下借款6万元的虚高借条,并指使他人制造相关银行流水.同年5月21日,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款1.1万元.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卫某某等人要求唐某某偿还前述借款6万元.因唐某某无力归还,被告人卫某某遂指使他人为其转单平账,并将债务恶意垒高至18万元,同时制造相关银行流水.同月26日,被告人卫某某等人再次要求唐某某偿还借款18万元.因唐某某无力归还,被告人卫某某遂指使被告人朱某某为其转单平账并再次将债务恶意垒高至50万元,同时制造相关银行流水.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到唐某某家中索要上述50万元的非法债务,经协商,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由唐某某家属一次性支付了现金24万元.




平等协商下的“转单平账”行为不应评价为诈骗犯罪.




在“转单平账”型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垒高债务,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但不能就此直接片面认定,放贷人通过转单平账的方式使借款人垒高债务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犯罪.




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达成的经济互助行为.在民间借贷中,会有因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而被经常采取的“利转贷”或者“息转本”的一种操作,而这种操纵似乎与“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十分相像,且伴随着这种操作,往往还存在制造银行流水或者重写借条等做法.尽管这些做法与真实的借贷关系不符合,但如果借贷双方对这些约定事先明知,并认可这些债权债务,就不能认定为套路贷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即使放贷人实施的是利率明显高于国家法定最高贷款利率的高利贷行为.




因为这就意味着,放贷人并未实施欺骗行为,而借款人也并未陷入错误认识.




只有当借款人不知情并且违反借款人的意志时,采用“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法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行为,才可能涉嫌诈骗罪.




另,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刑匠实务研究||“转单平账”不构成套路贷中的诈骗罪的3种情形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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