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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善林金融案看公司高管非法集资案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及辩护进路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6

公司行政、人事、财务总监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及辩护进路


——善林金融案实战辩护的思考一


张王宏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从善林金融案看公司高管非法集资案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及辩护进路



在非法集资案中,对于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认定,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究竟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那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呢?


对于集资诈骗,必须是直接故意.这是没有争议的.


关键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别是在经过合法工商注册的公司,作为管理人员、业务员.在这方面,学界还没有专门的研究和定论,而从司法实务来看,往往疏忽大意的过失,甚至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都会认定为具有犯罪的故意,甚至跳过主观犯罪故意的认定,对在单位从事管理,甚至是业务人员,理财师都直接认定为具有犯罪故意.这样实际上是极大的降低了非法集资犯罪主观故意的门槛,甚至放弃了主观故意认定的要求.


正是因为这种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评价的降低、缺失, 导致实务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判决.比较轻微.


比如,就善林金融昨天开庭时,辩护提交的(2018)豫1303刑初1217号判决书,王魁作为善林金融南阳分公司负责人,涉案金额498万多元.王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从善林金融案看公司高管非法集资案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及辩护进路

那么,刑事律师应当怎样争取较轻判决呢?


总体策略:在认罪认罚从轻的规划下,在主观故意上,辩护表述为“主观恶性较低”,而非“不具有主观犯罪的故意”,避免自相矛盾.


具体辩护进路:


1.认定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无论是入罪门槛,还是刑责的追究,都较自然人高.


2.说明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地位.如果只是善林金融营业部经理,处在善林总裁、副总裁、区域经理、城市经理、营业部经理、大团经理、团队经理整个体系较低层次,不涉及整体决策、操纵、指挥、管理.属于单位犯罪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中,“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后者.


3.认定从犯.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会被认定为从犯,从犯作为法定减轻情节.(2017)浙0102刑初15号判决书中,认定高山作为杭州第一分公司总经理,层级较低,属从犯.在(2017)京03刑终376号刑事裁定书,李瑞作为某银行理财经理,共向6人销售共计900万元的私募基金产品,被一审、二审认定为从犯.


从善林金融案看公司高管非法集资案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及辩护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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