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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鉴定意见的“三大秘法”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7

本文作者:李泽民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鉴定意见,已成为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之一,毫不夸张的说,诉讼所到之处皆有鉴定.在必有鉴定意见的前提下,辩护律师也需必备识别鉴定意见的“宝典”.如此,才能在刑事辩护中稳操胜券.那么,如何在积案盈箱的卷宗中识别哪些证据是鉴定意见?笔者认为主要有“三大秘法”.


一、定义识别法


识别鉴定意见的第一要义就是定义,根据定义识别是认识事物最为便利的方式.鉴定意见的定义,源于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而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司法部、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各自对鉴定做出了规定.


●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以上关于鉴定的定义,可归纳出鉴定具有三个基本要点: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鉴定事项是专门性问题,鉴定主体是有专门知识的人.据此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判断所形成的一种结论性意见.其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所具备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是鉴定意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核心要素,但如何理解“专门知识和技术”,学界很少予以界定,立法也没有明确.一般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受过高等教育和专业训练,并有多年实践经验的专家,如物理学家、化学家、生物学家、医学专家等.而“专门知识和技术”是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的科学知识.因此,涉案中的事实如果能通过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法官根据自身的常识性或经验性知识解决,那么就无需进行鉴定,也就不能产生鉴定意见.


二、特征识别法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具备独立的特征,进而能够与其它证据分别开来.因此,特征识别法是验证某份证据是否属于鉴定意见的有效方式之一.通常来说,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主观性与客观性三大特征.


●科学性是鉴定意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实质特征.科学性是其能够作为诉讼证据的根本所在,否定了科学性也就否定了其作为证据的价值.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涉及鉴定事项、原理或方法、意见结果的科学性,鉴定意见需要通过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科学的原理或者科学的方法就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给出精准可靠的结果,而不是法官或者其他人根据常识性或经验性判断就能解决的常识性或法律性问题.


●主观性是鉴定意见的固有特征.一方面鉴定意见是鉴定主体根据自身的专门知识和技术作出的主观性判断,天然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其作为一种意见证据,终究归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另一方面,其所依据的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本身也不是绝对正确的,其中蕴含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知识处于不断深入与变化之中.


●客观性是鉴定意见的间接特征.从鉴定意见的载体来看,其以书面文字形式呈现出来之后,就不会发生改变,除非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就待证事实而言,作为鉴定意见的检材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的主观想象、猜测而产生,不会像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那样容易受到情绪等影响.


因此,上述鉴定意见的三大特征可以为识别某份证据是否属于鉴定意见,提供一条便捷途径.


三、类型识别法


上述定义识别法与特征识别法均是从思辨的角度识别鉴定意见,接下来我们将从具体操作的角度来进行识别.某份证据是不是鉴定意见,如果能够列举出具体的项目作为参考依据,不可谓不方便高效.如此,根据现有规定,鉴定意见有如下分类:


●一是司法部主管的“四大类鉴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其规定了“三大类”鉴定,即法医类鉴定(其中包含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加入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物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噪声损害鉴定、振动损害鉴定、光损害鉴定、热损害鉴定、电磁辐射损害鉴定、电离辐射损害鉴定),“四大类鉴定”就此产生.


●二是公安部主管的“十一种鉴定”.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可以申报登记开展下列鉴定项目:(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人类学和法医精神病鉴定;(二)DNA鉴定;(三)痕迹鉴定;(四)理化鉴定,包括毒物、毒品和微量物质的鉴定;(五)文件证件鉴定;(六)声像资料鉴定;(七)电子数据鉴定;(八)环境损害鉴定;(九)交通事故鉴定;(十)心理测试;(十一)警犬鉴别.


●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五种鉴定”.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可以申请登记下列鉴定业务:(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司法会计鉴定;(五)心理测试.


●四是参照鉴定意见的检验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综上,《鉴定意见》的识别不仅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础性技能,还是选择质证方向的重要依据.以上“三大秘法”可以为辩护律师提供识别鉴定意见的具体路径,进而精准抓住质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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