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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应如何对被告人进行发问?(一)—庭审发问的基本准则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7

传销案件,应如何对被告人进行发问?(一)


——庭审发问的基本准则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杨天意: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是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刑事案件的发问,包括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法官对被告人发问以及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三个环节.我国的刑事诉讼由于长期受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掌握绝对的主导权.因此,长期以来,庭审过程中法官主导发问,甚至法官充当“第二公诉人”进行发问的情况屡见不鲜.相对地,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发问的分量却彼涨此消,这也导致了辩护人在庭审中“机械式发问”“流程式发问”甚至“不发问”现象的出现.


笔者认为,刑事辩护是一门“发问的艺术”,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对被告人发问,以及被告人如何回答问题,对于庭审的效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以传销案件为例,由于传销案件刑行交叉的特点,被告人对于自己的行为究竟是传销犯罪还是一般传销行为都没有清晰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的有效发问对于还原案件事实及防止冤错案的发生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首先来谈一谈传销案件庭审发问的一些基本准则.笔者认为,辩护人在传销案件的庭审发问中,应当掌握以下几个基本准则:


第一,发问要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做到有针对性地发问.


辩护人的发问首先是与辩护策略相契合的,辩护人的目标是做无罪辩护、轻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决定了辩护人发问的策略.此外,某种意义上来说,庭审发问的过程也是证明的过程,因此,辩护人的证明方向与证明目的将决定发问的侧重点与发问的方向.


笔者在观摩一些庭审录像时发现,一些庭审发问缺乏明确的逻辑主线,导致庭审的发问出现缺乏重点,什么都问,或者不知道该问什么、只是走“发问流程”的情况.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没有明确发问的目的,也就没有形成发问的核心思路.


第二,合理安排发问顺序,递进式发问.


有一种观点认为,庭审发问应当首先问重要的问题,按照从重要→次要的顺序进行发问,笔者认为,突出发问重点固然是必要的,但发问的顺序应当合理安排,形成有层次的递进式发问.


例如,关于被告人是否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发问,应当首先就传销组织的建立情况进行发问,再就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的情况及行为进行发问.由此形成两个层次的递进.


除了层次递进外,笔者认为,在出现当事人的回答与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相矛盾时,可以通过冲突式的发问加以强调,以达到证明目的.


第三,详略得当,避免过度发问.


对于庭审发问的内容,辩护人应当做适当的详略安排,避免“大杂烩”式的发问方式.笔者在观摩庭审的过程中,发现存在连被告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都要进行发问的情况.笔者认为,除非未成年人犯罪等特殊案件,否则是不需要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发问的.过度、过多地发问一方面会导致发问逻辑的紊乱,另一方面也对被告人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进而导致发问效果的降低.因此,庭审发问应当力求简洁,避免冗长.


第四,已经问过且无异议的问题不再重复发问.


庭审的发问过程中,在辩护人发问之前,公诉人和法官都会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有一些实际上已经问过了.笔者认为,对于这部分问题,如果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回答没有异议,就不必再进行发问.否则,无谓的重复可能会拖慢庭审的进度,引起法官的不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庭审的发问要做到有的放矢,首先明确好发问的策略及目的,形成发问的核心思路,再根据这一核心思路设计发问,以追求最佳的发问效果.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研究员杨天意根据办案经验并结合刑法理论整理、归纳,并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笔者将继续撰文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欢迎广大读者持续关注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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