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

为您厘清诉讼思路,制定有效解决方案

武汉刑事律师事务所 > 经济犯罪

某处级领导吴某某没有诈骗故意、本案属经济纠纷的无罪辩护词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7



某处级领导吴某某没有诈骗故意、本案属经济纠纷的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A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您好!我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发现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的经济纠纷、吴某某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如果将吴某某错误定罪,不仅吴某某蒙受冤屈,后半生尽毁,家属承受持续的痛苦,而且会影响到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另外,如果将本案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不利于从根本上妥善解决本案的矛盾.因为吴某某如果被错误定罪入狱,那么其必然失去自由、蒙受冤屈,同时也失去了偿还报案人借款的能力,报案人的借款势必没有办法偿还,报案人势必蒙受重大损失,司法机关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出现三输的局面;如果不将吴某某错误定罪,那么吴某某及其家属会想尽办法去还钱给报案人,这样报案人的利益才是得到了真正彻底地维护.请求法官依法让检察院对吴某某撤回起诉,然后对吴某某撤案.谢谢您.



一、本案的案件事实




我通过查阅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会见吴某某、参与庭审等途径了解的案情如下:吴某某为了做工程赚钱,因此向夏某A等人借款,前后还了夏某A 200万、还了张某A等人200万、还了王某某15万.后吴某某先后多次通过谭某某等人找了几个项目做了,这几个项目也都盈利了,因此吴某某有了做项目的信心.只是因为这几年经济形势不太好,导致部分借款未能找到合适的项目做.为了还这些借款,吴某某卖了自己的房子用来还债,吴某某向自己的妹妹和父亲筹钱用来还债,同时吴某某的弟弟肖某某也积极帮忙找项目給吴某某的债权人做,希望用利润抵扣吴某某的债务,一直到被抓,吴某某都在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吴某某没有把这些借款用于挥霍,更没有携款潜逃等行为.更重要的是,吴某某自始至终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或多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希望“简单粗暴”地解决问题,把警察当成帮自己追债的家丁.恳请法官明察秋毫,使无罪之人不受法律的错误追究,同时也是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维护司法机关公信力.


  


二、本案是民间借贷,即使有部分欺诈行为也只是属于民事欺诈,而不是合同诈骗.不能把任何存在欺骗事实的合同行为均认定为犯罪,否则,既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也对正常的市场行为产生桎梏.



本案中,吴某某跟借款人之间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自愿性和合法性,合法有效.借款人可以通过民事起诉等民事途径解决纠纷.




社会生活中,为了达成经济合同,公司和自然人等合同主体常常会有夸大自己的实力和履行能力,从而达到与对方签约的目的.这非常常见,而且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




(一)吴某某对孟某某、李某某也有类似欺诈行为(而且让向某某冒充房某某这个欺诈行为只对孟某某和李某某才有,对其他借款人都没有),也有类似的签订借条的行为和让他们投资的行为,但没有诈骗故意、最后将全部借款都还给了孟某某、李某某的证据.这些证据侧面印证了吴某某的这些类似欺诈行为和类似签订借条的行为是民事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不是诈骗犯罪行为.



开庭时,公诉人也明确承认孟某某、李某某不是被害人,而是证人.而吴某某向孟某某、李某某及夏某A、张某A等人借钱的理由和情况都是一摸一样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吴某某还完了前者的全部债务,没有还完后者的全部债务,因此,印证了吴某某的行为不是诈骗犯罪.且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吴某某跟借款人李某某的爱人、夏某A、王某某、庞某某等人都签订了跟孟某某、李某某同样的投资合作协议或借条、还跟夏某A达成还款计划的证据:同样的投资合作协议、同样的借条、同样的投资理由,足以反映吴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理应作出同样的处理.



三、吴某某没有诈骗的故意和目的,没有非法占有借款为己有的目的.从公安机关提供的银行流水的《案情情况说明》(一)(二)(三)(四)也可以看出,吴某某并没有将这些借款占为己有,而是基本上都用于还这些债务人的债了.从常情常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吴某某是想非法占有这些款项,那为何他要将这些款项都还给借款人呢?为何要陆陆续续不断地还款给借款人呢?如果吴某某是想非法占有这些款项,那么他应该将这些借款用于自己的生活所需、用于挥霍、用于购买个人物资如房车才对啊?这些吴某某没有这样做.相反,吴某某将自己的住房卖掉还债,吴某某全力找项目给债权人做,希望用项目的利润抵扣债务.足见,吴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同时,从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我们可以看出,吴某某都是按照约定还了他们的借款,而且是全部依照约定都还了的.




不管是借款前,还是借款后,吴某某都没有过想骗取他人钱款,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吴某某借款只是想用来投资和还债.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明证明吴某某有通过诈骗去非法占有借款为己有的目的.



(一)部分借款确实用于投资了.




辩护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证实这点.同时吴某某还多次找谭某某等人,希望能找到更多项目去做.这证明吴某某没有虚构事实,更没有隐瞒真相,借款确实是部分用于投资了.




(二)在案证据证实,报案人的借款没有被吴某某用于挥霍,也没有被用于非法用途,吴某某更没有潜逃.




辩护人会见吴某某时,吴某某称被抓前,手机一直畅通,也一直在他所在的鞍钢公司上班,直到退休,吴某某称“我是18年底退休的.退休后我基本都在A市,一直在联系工程”.且无证据证明吴某某故意不接电话或者关机,同时在案证据显示侦查机关调取了吴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但没有附上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因此我方有合理理由怀疑该通话记录清单是对吴某某有利的无罪证据,但侦查机关没有提供,这一点辩护人在开庭时也明确提出过.借款没有被挥霍,也没有被用作非法用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某某挥霍了借款,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据吴某某携款潜逃.



(三)吴某某在被抓前尽全力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而且吴某某自始至终,不管是被抓前,还是被抓后,都称自己会还报案人欠款.这证明被告人并非想长期非法占有他人货款,而只是暂时借用而已.




吴某某还了夏某A200多万、还了张某A等3人200万、还了王某某15万,还了庞某某22.5万元,孟某某和李某某用吴某某给他们的钱替吴某某还了380万给张某A、王某某、庞某某和龙某某.从借款到被抓之前,吴某某一直都有积极还款的行为.



(四)吴某某对报案人及侦查人员所称的他之所以认为自己有履行能力,能还上债务人的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他家人愿意全力帮助他还债,以下证据显示这是事实.家人愿意尽全力帮忙还债,这是履行能力的重要保障.吴某某被抓之前,吴某某及其家人通过筹钱、帮忙找项目等方式,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吴某某被抓后,也一直供述自己会还报案人的钱,其家人也一直表示愿意帮助吴某某还钱和找项目还钱.自始至终,吴某某从没有非法占有报案的钱款不还报案人的钱款的目的.




假设吴某某想诈骗,会让自己的弟弟帮忙找项目给债权人去还债吗?会向自己最亲的人筹钱去还债吗?会倾尽自己所能、想尽各种办法去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债务吗?




假设吴某某想诈骗,那么他应该是在得到诈骗款之后据为己有、转移财产、挥霍财产、携款潜逃才对啊,哪有傻到想尽一切办法去履行债务的呢?



在本案立案之前,吴某某及其家人确实已经还清了孟某某、李某某的全部债务.这正好印证了吴某某家人帮忙还债的真实性.




同时,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吴某某通过归还借款、帮债权人找工程抵扣借款、向自己的父亲和妹妹借钱用于归还借款,同时吴某某的家属也都表示愿意帮吴某某还借款,吴某某的弟弟肖某某帮助找工程用于帮吴某某还借款,吴某某及其家人努力地去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吴某某本人及其家人也表示愿意尽全力还债,吴某某的妹妹愿意拿出一套房子帮忙还债,愿意以每年还200万现金或帮忙找工程给债权人的方式抵债,因此可见吴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吴某某确实找了些项目进行投资,还有部分借款没有还上是因为这几年经济形势不太好,导致没能找到很多好的投资项目做等客观原因没有履行合同,吴某某吴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证据能证明吴某某确实有积极找项目投资的行为,确实想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来营利,证明其没有诈骗的故意.



(六)吴某某个人情况来看,吴某某并不是一个一无所有的无业游民,而是正处级的领导干部,是个年薪有二三十万的领导,是个有房有车的有产阶级.吴某某长期在政府部门工作,又是领导,确实有些资源,所以吴某某才想到找报案人借钱做一些项目.而吴某某确实也做了一些项目,也赚到了一些钱.所以才有底气找报案人借钱做一些项目.




而且吴某某在跟借款人接触的过程中,一直都是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真实身份、真实工作单位、真实手机号码、真实公司地址等全方位的真实信息.身份公开的诈骗犯罪在现实中应该是不存在的,因为既然是诈骗犯罪,迟早会被发现,犯罪人不可能坐以待毙.所以,有意实施诈骗犯罪者,一定是隐瞒身份的,使自己在犯罪得逞后不至于被发现或抓住.而吴某某主观上一直是希望偿还债务的,不具有诈骗犯罪的故意.况且,只要是身份公开的欺诈,即使行为人一时偿还不了,也不代表永远偿还不了,债权依然还在,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行为人偿还.



四、在法院已有的案例中,被告人即使是将钱用作赌博等非法活动,没有将这笔借款用于借款时向借款人说明的借款名目,但出具了借条,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想办法偿还了借款的,法院都是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后判决被告人无罪.




在陈远志被控诈骗案中,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2019)湘0407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判决被告人陈远志无罪,判决理由:本案再审中结合新证据和原审证据,认定被告人陈远志与谢先进、谢某之间的借款是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虽然陈远志将借来的钱用于吸毒和赌博等非法活动,没有将这笔借款用于借款时向借款人说明的借款名目,也没有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但陈远志在借款之前就向谢某出具了借条,没有如期还款的原因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其本身没有非法占有20万借款的主观故意,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想办法偿还了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陈远志与谢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民间借款法律关系而非诈骗行为.



而本案中,吴某某没有将钱用于非法活动,吴某某向涉案的债权人都出具了借条,吴某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前就一直在想办法归还借款,只是因为没有找到足够多的工程去投资等客观原因导致没能归还全部借款,在吴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及家属也都愿意偿还借款,其妹妹甚至都愿意拿出自己的房屋帮吴某某偿还借款,也愿意跟报案人达成还款协议,帮助吴某某还款.



以上意见,恳请法官采纳,恳请贵院督促检察院对不构成诈骗罪的吴某某撤回起诉.




希望我们的执法工作能做到不放纵任何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希望我们的执法工作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因为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




作者:周翊yi嫀qin(原名:周湘茂)律师,研习法律十七年,所办案件基本上都实现了有效辩护;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