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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平台的管理人员被控开设赌场罪,如何争取从犯情节?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7

作者:卢捷培律师,广强律所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网络赌博平台的管理人员被控开设赌场罪,如何争取从犯情节?

刑事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对当事人的量刑起到重要作用.如果认定为从犯,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大幅度地降低刑期,因此关于主从犯的认定,是辩护律师应该重点关注以及争取的辩点,在具体案件中也常常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在《刑法》条文规定以及刑法学理论中,确定一个行为人在案件中是主犯还是从犯,就是看他在案件中的地位跟作用,如果他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则会被认定为主犯;反之,如果在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则应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具体到网络赌博类案件,这类案件一般涉案人数众多,赌博平台中的人员常常会被分为组织、管理者与普通参与者,而管理者也经常被认定为主犯.


网络赌博平台的管理人员被控开设赌场罪,如何争取从犯情节?

但是,这种认定是否都是正确的?或者换句话说,是否只要在赌博平台中从事了管理工作,就一定是主犯?


答案是否定的.确定一个赌博平台的管理人员是主犯还是从犯,依然适用前文所述的刑法条文中关于主从犯的规定,依然要看他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具体到案件中,则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为涉赌公司、平台是否的发起者、设立者?当事人对重大事项是否具有决策权?


是否为涉赌公司、平台是否的发起者、设立者,是认定主从犯的第一个关键.平台的发起者常常会被认定为整个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赌博活动起主要作用,因而被认定为主犯.但实际上,大部分管理者并非涉赌公司的发起者、设立者,没有参与赌博公司及平台的发起设立,而是在平台扩大到一定规模时才加入公司,这类管理人员一般也没有参与平台中各种涉赌玩法的策划、设计,对整个涉赌活动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应当积极争取从犯情节的认定.


故在案件的实际辩护中,应当重点审查案卷材料所体现的涉案赌博公司、平台的成立时间,以及当事人实际入职涉案赌博公司、平台的时间,看在这一关键点上是否存在有利因素.


2.涉案当事人所从事的管理工作具体是什么?是否听命于他人?


一个规模较大的赌博公司可能会有行政部、客服部、人事部、技术部、资金部等部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结合案卷材料,分析当事人所从事的管理工作,是对全公司进行管理,还是只分管某一部门.对于分管某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其部门的工作内容,如果是辅助类部门或者处于整个平台末端、对平台整体作用较小的部门,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应当积极争取从犯情节的.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所有的工作内容又都是按照公司的决策所进行,没有自主决定权,那么他在赌博活动的发展扩大上,所起到的作用便远远小于决策者,认定为从犯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赌博平台的老板尚未到案,只有几个部门的负责人及部分员工到案,而少数司法机关认为,这些负责人的作用比员工大,所以直接将他们认定为主犯.


这种认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客观上,部门负责人所起的作用确实比普通员工较大,但是,确定主从犯,需要放到整个案件中来比较,而不是在“已到案的人员”中进行比较,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向司法机关提出从犯认定的意见,确保“罚当其罪”.


3.收入结构如何?


收入结构也是判断一个管理人员是否为主犯的重要因素.如果一个赌博平台的管理人员,他的收入只有每月的固定工资(偶尔表现好的话可能会有提成),但是,他没有在平台的利润中拿到分红或其他不合理、过高的报酬,那么这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其只是一个拿工资的打工者,在公司并不具有财务自由,他的收入收到平台的约束,与平台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也应考虑争取从犯这一情节.


综上,赌博平台的管理人员,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主犯,需要综合当事人入职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收入等各方面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案例认可以上观点.


比如广西高院作出的(2017)桂刑终194号裁定,该案中,林某、黄某二人接受郑某的聘请,为郑某代理的赌博网站提供发展会员、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两级法院均认为林某、黄某在本案中处于受雇佣的地位,虽有帮助郑罡管理赌博工资、进行赌资转账等事宜,但这些工作对于全案赌博行为的发生与发展,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最终认定林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当然,上述辩护思路及观点,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最终还是需要回归到证据.比如部分员工指认当事人在公司承担主要管理责任,但是当事人的口供能否与这部分员工的证言相互印证,有没有人事任命文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来印证,有没有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拿到了除工资、提成之外的股份分红等收入等等.如果没有,那么这部分证言便是孤证,其真实性实际上是存疑的,律师应当提出这部分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卢捷培对网络赌博平台管理人员从犯辩护思路的相关归纳与整理,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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