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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数字货币搬砖被指控构成非法买卖外汇?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7

作者:卢捷培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由于比特币、ETH、USDT等数字货币,在不同交易所、不同时间段的价格存在差异.部分数字货币投资者便利用这种价格差异,低价购入、高价售出,以此赚取利润,俗称“数字货币搬砖”.而数字货币在不同的国家,其价格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部分专门从事搬砖业务的数字货币承兑商,将搬砖发展到跨越国界.即先使用外汇从国外数字货币持有者手中购币,再将币拿到国内售出,变现成人民币,利用币的差价获取利润,反之亦然.(本文仅以从国外购买数字货币,在国内出售来举例)




鉴于目前我国对数字货币领域持严管态度,在国内从事搬砖业务,一旦收到带有赃款性质的数字货币或资金,轻则冻卡,严重的可能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罪名.而数字货币跨国搬砖涉及到我国另一个严管领域——外汇,部分从事跨国搬砖业务的数字货币承兑商被指控构成非法买卖外汇,那么,这种指控是否成立?


为什么有的数字货币搬砖被指控构成非法买卖外汇?

数字货币不属于外汇,单纯的跨国搬砖,不能等同于买卖外汇.


首先,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主要包括:“(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而当前的数字货币,即便是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主流数字货币,依然缺乏国家信用背书,不具备法偿性与强制性,我国也不承认数字货币具备货币属性.从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以及大量的刑事、民事司法案例来看,主流观点认定数字货币属于一种虚拟商品或物品,且国家对数字货币相关交易行为不保护,投资者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比特币、USDT等数字货币显然不属于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外汇”,而是一种虚拟商品.换而言之,数字货币跨国搬砖,就是在国外使用外汇低价购买了一批虚拟商品,拿到国内高价售出,将这种跨国商品买卖定性成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显然不合常理,当前司法实践中也不会作此认定.




那么,跨国搬砖被指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的入罪思路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数字货币搬砖,基本上都不是一次性的生意,承兑商需要不断地完成购币售币的循环,即“使用外汇在境外购币→将币在国内出售,变现成人民币→使用变现后的人民币去购买外汇→再次使用外汇在境外购币”的循环.在这个过程中,数字货币承兑商就很容易涉及到“资金对敲式”的非法买卖外汇中.




所谓“资金对敲”,就是指在国内账户之间完成人民币的流转,在境外账户之间完成外汇之间的流转,而人民币与外汇之间不发生直接兑换.具体到跨国搬砖业务中,一般是承兑商(张三)先联系好一个在国内或者国外专门从事外汇兑换的人员或地下钱庄(以下统称“地下钱庄”),再与特定的境外数字货币出售方(李四)进行联系,地下钱庄指定张三将人民币转到国内特定账户,收到人民币后,地下钱庄会将外汇打给李四,李四再将对应价值的数字货币转到张三指定的钱包地址,由此张三便完成了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再向李四购买数字货币的流程.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会以张三在地下钱庄处非法购买外汇,来指控其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未从外汇交易本身获利,是此类犯罪的无罪辩点之一


承兑商为了完成跨国搬砖的循环,在地下钱庄处购买外汇,属于一种在指定场所外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笔者曾在《私自委托具备结汇权限的企业结算外汇,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一文中,综合了当前刑法及司法解释、司法案例、调研报告、权威学者及期刊观点,详细论述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自买卖外汇,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那么承兑商的这类行为是否构罪,核心在于利用数字货币跨国搬砖赚取利润,能否认定为一种“营利目的”.


笔者认为,“营利目的”这一概念不应无限扩大.在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中,营利目的应当是指行为人通过购买或出售外汇,从外汇交易本身获利的目的,而不应扩大到买卖外汇之后的行为.




举个例子,张三将自己合法持有的100万美金,以当日官方公布汇率,出售给地下钱庄,兑换成人民币后在国内买了一套房子,两年后,房价大幅上涨.在这个例子中,如果以房子涨价来认定张三在外汇交易中具有营利目的,显然不合法理.


因此,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的营利目的,应当限制在外汇交易本身,而数字货币承兑商在地下钱庄处购买外汇,常常是需要另外给地下钱庄支付手续费,是“亏钱”的;其在外汇交易本身并不存在营利目的.


综上所述,数字货币并非我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外汇”,单纯的跨国搬砖,只是一种跨国商品贸易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即便承兑商因为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被指控构成非法买卖外汇,也应从其购买外汇本身不具备营利目的去积极辩护,争取罪轻,乃至无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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