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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型诈骗的辩护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7

借钱不还型诈骗在实务中又称为借贷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财物的行为,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行为人通常都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实施,而且多发生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特别是和民事欺诈的特征基本上相同的,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毕竟构成诈骗罪时最严厉的司法手段,会直接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其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谨慎使用.


为避免打击无辜者,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以及《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借贷型诈骗较难认定,最难认定的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方便大家理解,这里列举本人亲自办理过的一起借贷型诈骗案件,来进行讲解,


借钱不还型诈骗的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A在自己已经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形下,隐瞒自己经济状况,以做生意急用钱,愿出四分高息为诱,骗取B的信任,向B借款200万元,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及贷款,同时A也按照约定向B付息,共计40余万元,后A不再付息,在B向A索要本金时,A还将自己的一辆轿车抵给B并签了190万元的借条,后A逃逸外地,且变更联系方式直至被抓获,后法院认定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A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实施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首先A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A在借款时本人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A在获得了200万元借款后,基本都用于偿还债务及贷款,这些用途不会产生收益,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就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就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进行使用,虽然期间有少量归还利息的行为,也只是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因此A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其次A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A向被害人虚构了其要做生意的事实,并以高息为诱,骗取被害人,将200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A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A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将200万元借给A使用,如果A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那么被害人就可能不会将资金借给A用于还债,因此A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的客观要件,最后A行为造成了200万元财务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使B财务受到了重大损失,最后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上述案例中,A始终都未认罪,一直坚持自己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之所以用此类案件进行举例,上面也提到了,引出行为人借钱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个主观情节,因为这是能否认定借贷型诈骗的关键所在,也是区分借贷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关键所在,甚至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换句话说,如果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占有为目的,基本上也就可以认定诈骗罪,而认定行为人是都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但要结合案件事实,还要充分考虑行为人借款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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