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为您厘清诉讼思路,制定有效解决方案

武汉刑事律师事务所 > 毒品犯罪

从一起运输毒品罪二审改判无罪看律师的辩护逻辑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作者:卿森泉




从一起运输毒品罪二审改判无罪看律师的辩护逻辑




基本案情:2014年某月某日下午,玉某甲(已释放)租乘胡某乙驾驶的云K×××农村客运面包车,从勐海县某镇前往景洪市.二人行至勐海至景洪214国道老公路上时,玉某丙搭乘一黑色摩托车来到车旁,并提着一标有“**大酒店”字样的白色布织手提袋上车交给胡某乙,胡某乙将该白色布织手提袋摆放在驾驶位座垫下空格里.当日21时30分许,三人行至勐海至景洪214国道老公路3115公里处时,被在此公开查缉的公安边防民警抓获,当场从摆放在驾驶位座垫下空格内的该白色手提袋里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块,净重1115克.经审理,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某乙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宣告胡某乙无罪.




从一起运输毒品罪二审改判无罪看律师的辩护逻辑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为上诉人胡某乙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藏匿、运输毒品,且绕道行驶逃避公安边防检查,在接受检查时亦未如实申报,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运输的证据不足.根据在案证据证实,胡某乙与玉某丙无联系,二人在本案中缺乏关联性;玉某甲租乘胡某乙的客运面包车,胡某乙称系受玉某甲的安排走老公路的辩解符合常理;胡某乙在接受检查时未如实申报,但在手提袋被查获后即如实报告.故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据标准,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胡某乙主观明知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因此,原判认定胡某乙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据此宣告胡某乙无罪.


本案二审被改判无罪的关键是:本案中,检方证据只能证明胡某乙与玉某甲在案发当日有电话联系,玉某甲与玉某丙在案发当日多次进行电话联系,而不能证明胡某乙与玉某丙在案发当日有电话联系,相反,检方证据恰恰能证明胡某乙与玉某丙在案发当日乃至前十五日内并无电话联系,且案涉毒品系由玉某丙携带提供,故胡某乙与玉某丙二人在本案中缺乏关联性,缺乏共同的犯意联络基础,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胡某乙参与运输毒品.


启示: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定案证据一定要仔细研究,认真梳理,注重细节,尤其是需注意案件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共同犯罪的意图等,而这,正是一个刑事案件被宣判无罪的重要契机及突破口.


(来源:森泉谈法)


[作者简介]卿森泉,律师,国浩昆明办公室.





从一起运输毒品罪二审改判无罪看律师的辩护逻辑







中国.逻辑刑辩.刑辩逻辑.法律逻辑


谢谢阅读,欢迎关注并转发分享!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